福建省屬公立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有這些要求
近日,福建省衛計委發布根據《福建省屬公立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實施方案(試行)》的規定,就規范省屬公立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立項工作通知。
通知要求,省屬公立醫院擬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的,需由醫院提出申請,并提交合作辦醫事項的請示、雙方合作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事項經醫院領導集體討論通過的會議紀要,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文件、合作對象的相關資質材料等,材料包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復印件或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辦醫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辦醫管理隊伍人員的資歷證明材料,屬于股權合作的,還需提供合作對象的資產證明。
允許省屬公立醫院以股權合作和特許經營的方式開展與社會資本合作,涉及公立醫院實物資產、品牌、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的處置、使用的,公立醫院應提供合作資產評估報告。
此外,省屬公立醫院將所有合作辦醫申請資料報省衛生計生委醫院管理局,省衛生計生委醫院管理局在收到醫院合作辦醫申請和所有資料的5個工作日內,會同省衛生計生委財務處、醫政處、中醫處提出意見報委分管領導,委分管領導對醫院管理局提出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委主任審定。同意立項的報省屬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不同意立項的答復省屬醫院。(文/苗菇涼)
標簽: 福建省屬公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