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旅游條例最新修訂 未來驢友擅自探險或將受罰

          2017-03-30 15:20:05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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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天舉行的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安徽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再次提請審議,修改稿對驢友擅自探險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驢友擅自探險或將受罰

          驢友擅自探險,造成遇險遇難事件頻發,對此,修改稿加以規范,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進行游覽活動,擅自進行探險、攀巖等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不少景區曾發生因旅游者違反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由此耗費巨資開展救援行動。

          為避免助長此類行為的發生,浪費公共資源,修改稿新增一條規定: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或者景區游覽路線以外的區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組織登山、穿越等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發生旅游意外事故,產生旅游事故救援費用的,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應當承擔實際產生的救援費用。

          景區應及時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景區作為游客的主要聚集地,應當盡到安全主體責任,保障游客安全。修改稿將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和景區疏導游客的義務單列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及時向社會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景區接到風暴、雨雪等惡劣氣候預報時,應當及時公告,對進入景區的游客及時疏導,保障其安全。

          經營風險旅游項目需投保責任險

          當參加漂流、探險、高空、高速等高風險項目時,游客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修改稿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并投保責任保險。

          對運營的觀光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客設施等特種設備,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方可投入使用。

          甩團、甩客行為最高返款三十萬元

          條例對旅游經營者擅自轉團、并團,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者在旅程中甩團、甩客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以外,還將被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房子妤)

          原標題:安徽修訂旅游條例 驢友擅自探險或將受罰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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