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旅游局詳解游客退團扣費標準 境內游最高按60%退款

          2017-05-05 16:52:58 來源: 合肥晚報

          0瀏覽 評論0

          雖報了名,但因種種原因未能成行,能拿到多少退費?許多游客對此并不清楚。5月4日,安徽省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所發布典型案例,對此進行了詳細說明。

          合肥市民高女士因洗澡摔跤受傷不能出游退團,通過12301投訴安徽夕陽紅旅行社扣10%費用不合理,要求全額退費1890元。對此案例,省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必要的費用扣除是合理的。

          人還沒去為什么要收取費用?該負責人解釋,其實旅行社相當于一個中介機構,當你報名簽訂合同后旅行社就為你訂機票與酒店房間等,所產生費用供應商也得扣旅行社費用。根據2014年國家工商局、國家旅游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對旅游者行前解約的規定如下: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那么具體的扣費標準是什么?該負責人詳細解釋說,境內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而如果是出境游,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出境旅游示范文本第十五條規定,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省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所相關負責人建議,游客要做好出行時間安排,最好的處理方法就是能夠找到親朋好友代替出游名額,以減少損失。 (程建新 合肥晚報 合肥都市網記者 李京鵬)

          原標題:報團未能成行旅行社能否扣團費?

          [責任編輯:林春婷]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