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產業集群協作配套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開啟
記者從市工信局獲悉,為進一步提升產業協作配套水平,推動產業集聚發展,日前,2018年泉州市產業集群協作配套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開啟。該項目申報采取網絡申報與書面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網上申報截止時間為今年3月15日,書面申報截止時間為今年3月8日。
龍頭企業協作配套項目:最高可獲100萬元補助
據了解,本次申報項目涵蓋龍頭企業協作配套項目和中小微企業為龍頭企業配套加工項目兩大類別。前者旨在鼓勵扶持我市產業龍頭企業與本市中小微企業協作配套;后者旨在支持中小微企業積極為我市產業龍頭企業配套,進行貼牌生產、協作加工、關鍵零部件加工,促進中小微企業專業化發展和參與產業分工協作。同時,同一企業單位多次享受資金獎勵、補助條件的,其當年度獎勵、補助金額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
其中,申報龍頭企業協作配套項目須滿足,申報項目的工業企業需列入《2018年市級產業龍頭企業名單》。協作配套企業之間必須為非關聯企業,即協作配套雙方企業的單一最大股東不為同一個人或單位。機械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等產業龍頭企業,2018年采購貼牌產品金額5000萬元及以上或委托加工費2000萬元及以上;其他產業2018年采購貼牌產品金額1億元及以上或委托加工費4000萬元及以上。
同時,機械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等產業龍頭企業2017年已獲得協作配套專項補助的,2018年須比2017年新增采購貼牌產品金額2500萬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費1000萬元以上;其他產業龍頭企業2018年須比2017年新增采購貼牌產品金額5000萬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費2000萬元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以及企業涉黑涉惡的,不能申報本項目。
該項目在補助標準上,按2018年度在市域內新增協作配套產品銷售額的1%給予補助,補助最高限額100萬元。
中小微企業為龍頭企業配套加工項目:最高可獲30萬元補助
申報中小微企業為龍頭企業配套加工項目上,申報項目的企業必須為列入《2018年市級產業龍頭企業名單》的龍頭企業或其子(分)公司(含設在市域外)進行貼牌生產、委托加工或關鍵零部件加工,且配套加工產值及加工費合計數占申報企業年度銷售收入30%以上。協作配套企業之間必須為非關聯企業,即協作配套雙方企業的單一最大股東不為同一個人或單位。
同時,申報項目的企業應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企業2018年必須達到為龍頭企業配套加工產值500萬元及以上或加工費200萬元及以上;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不低于30萬元,其中市直及區屬企業不低于2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列入《泉州市2018年市級產業龍頭企業目錄》的企業及其子(分)公司不能申報本項目。同一企業(含分公司)只能以1家申報本項目。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以及企業涉黑涉惡的,不能申報本項目。
在補助標準上,該項目按不高于配套加工產值的1%或加工費的2.5%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記者黃文珍 通訊員沈旅程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