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村官挪用征地款供人使用 潛逃十余載獲刑3年
生意欠錢 挪用補償款
今年39歲的劉某紅是泉港人。案發前,她是南埔鎮先鋒村村支部委員會委員,同時還是村委會的報賬員,受鎮政府委托,保管征地補償款。
2007年2月9日,劉某紅經營的服裝店出現流動資金困難。她想到了負責保管的賬戶上,有一筆44100元的征地補償款。該賬戶是以時任村委會主任林某的名義開設的。
店里急需用錢,劉某紅從該賬戶取出了2萬元。三天后,她又把余款取出,解決資金緊張。直到當年11月6日,劉某紅才把4萬多元存入賬戶。
據悉,劉某紅挪用村財遠不止這次。2006年12月22日,當地一體化疏港路、南北三路項目征地補償款34616元存入林某的賬戶。次年6月16日,劉某紅取出了2萬元私用。幾個月后,她把剩余的錢及利息合計14740多元取出,用于服裝店資金周轉。當年11月6日,她把34750元存回賬戶。到了2008年,她又動用了其中的23000元,幾天后又取出剩余的錢。她將這些錢全用于家庭開支。
2010年,一筆42104元的征地補償款存入以時任村委會主任劉某的名義開設的賬戶。去年2月份,劉某紅分兩次將該筆錢及利息全部取出用于家庭開支,并把該賬戶銷掉。
挪用12萬元判緩刑 連本帶利退還7萬多
反復挪用征地補償款,劉某紅以為這一切神不知鬼不覺。去年,泉港相關部門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劉某紅保管的一筆補償款去向不明,遂介入調查,并通知劉某紅前來接受調查。
她一歸案,即交代了自己多次挪用補償款的犯罪事實。隨后,她立即連本帶利歸還77400元。
泉港區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劉某紅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征地補償款合計121395元,其中77295元被個人使用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另有44100元進行營利活動,該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日前,法院一審判劉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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