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木材總公司原總經理貪污受賄60余萬獲刑
2014-05-07 09:45:00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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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平許某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3)鯉刑初字第674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建平,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洪秋生、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許某某,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10月10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10月22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蔡宏謀、陳盛,北京中銀(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鯉檢刑訴(2013)6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建平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告人許某某犯貪污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永俊、代理檢察員邱白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建平及其辯護人洪秋生、伍彩虹,被告人許某某及其辯護人蔡宏謀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林建平受賄部分
被告人林建平于2003年10月以泉州市木材總公司副總經理的身份主持工作,2005年7月任泉州市木材總公司黨支部書記兼總經理。2005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林建平利用其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職務便利,在店面租賃、資金拆借中收受蕭某某、張某某、吳某某賄送的錢款共計人民幣539500元,為上述人員在店面租賃、資金拆借中提供低租金、低利息的幫助。
(二)被告人林建平、許某某貪污部分
泉州市木材總公司于2003年改制,按照《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等規定,職工買斷身份后可一次性按工齡發放工齡安置補償金、安置獎勵金。被告人林建平、許某某等人未買斷身份,經共同預謀后決定采用直接侵吞,或者以重復領取醫保、社保等方式貪污安置補償金、安置獎勵金。后二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共同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79369.28元。
被告人林建平在接受其他事項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在接到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貪污的罪行。公訴機關為佐證其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并認為被告人林建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定罪懲處。
被告人林建平對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沒有意見。
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提出:1、被告人林建平的受賄情節較輕,案發前已退還部分款項;2、被告人林建平、許某某的貪污行為不屬于共同犯罪,應以各自貪污的款項予以認定;3、被告人林建平具有自首情節;4、被告人林建平具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建議對被告人予以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沒有意見。
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提出:被告人許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已退出其違法所得;在與被告人林建平的共同貪污中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建議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林建平受賄部分
泉州市木材總公司(下稱“木材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告人林建平于2003年10月以泉州市木材總公司副總經理的身份主持工作,2005年7月任泉州市木材總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兼分管財務科。2005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林建平利用其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職務便利,在店面租賃、資金拆借中收受蕭某某、張某某、吳某某賄送的錢款共計人民幣539500元,為上述人員在店面租賃、資金拆借中提供低租金、低利息等幫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4年起,張某某陸續向木材公司承租店面3間;2005年起,張某某又以其經營的公司的名義陸續向木材公司拆借資金共計人民幣120萬。為感謝被告人林建平的幫助,張某某于2005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先后8次賄送給被告人林建平共計人民幣156000元(其中2005年春節期間賄送人民幣9000元,2006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各賄送人民幣21000元)。2013年4月,被告人林建平退還上述全部款項給張某某,2013年6月,張某某將上述款項上繳鯉城區人民檢察院。
2、2004年起,蕭某某陸續向木材公司承租店面9間、倉庫1座;2007年,蕭某某又以其經營的公司的名義向木材公司拆借資金人民幣100萬元。為感謝被告人林建平的幫助,蕭某某于2006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先后7次賄送給被告人林建平人民幣30000元、30000元、40000元、70000元、70000元、70000元、70000元,共計人民幣380000元。2013年4月,被告人林建平退還人民幣30000元給蕭某某,2013年6月,蕭某某將上述款項上繳泉州市監察局。
3、2006年起,吳某某向木材公司承租店面2間,為感謝被告人林建平的幫助,吳某某于2006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先后7次賄送給被告人林建平各人民幣500元,共計人民幣3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張某某的證言、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書,證實其于2003年起經營泉州飛冠工程五金有限公司,公司是私營企業,主要銷售五金材料,在義全街租賃店面經營,林建平在其租賃店面的隔壁租賃店面銷售電線,因此其就與林建平認識。2004年時,其聽林建平說木材公司在伍堡附近有12間店面要出租,其與林建平商量后,租賃了3間,一共150平方米,在2004年底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每平方米30元,租期為5年。2009年底到期后再簽合同,租期13年租金不變。2005年春節前的一天,其到林建平的辦公室,送給他9000元。2005年其聽林建平說木材公司有700萬元的資金在銀行,問其是否需要投資,其答應,剛開始木材公司投資20萬元,后陸續追加至120萬元,約定投資受益額為每個月0.8%。2006年至2012年,其在每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送給林建平21000元,其中9000元是為了感謝他照顧其以低租金、長租期承租店面,21000元是為了感謝他以低受益額向其公司投資。其送給林建平共計人民幣156000元,2013年3、4月間的一天,林建平將上述款項全部退給其,其聽說有關部門正在調查林建平。
2、證人蕭某某的證言、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書,證實其于1993年起經營裝飾材料,2004年成立泉州市家佩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其于1995年間就向木材公司租賃一處空地用于建倉庫,約定以其投入建設倉庫的費用抵扣租金,2004年間,因經營需要,又向木材公司租賃9間店面,面積共530余平方米,每月租金16000元,租期5年,到期后又續簽13年。2007年間,其還以月息1分的利率向木材公司借款100萬元。因為林建平的關照,其才能以低價長期租賃木材公司的店面以及低息借款100萬元。為了感謝林建平,其送給林建平共45萬元,在每年的春節前送,其中2005年和2006年每年3萬元,2007年4萬元,2008年至2012年每年7萬元。2013年4月份的一天,林建平退給其3萬元,其知道當時林建平正在被審計部門調查。
3、證人吳某某的證言、房屋租賃合同,證實2006年左右,其向木材公司租賃店面1間,經營興達木制品店,租金每月700元。為了感謝林建平以低價將店面租給其,且一直沒有漲租金,其于2006年至2012年的春節間,每年送給林建平500元的紅包,一共送給林建平3500元。
4、扣押清單、收款收據,證實從張某某處扣押贓款人民幣156000元;蕭某某退出30000元,暫扣于泉州市監察局。
5、被告人林建平的供述,證實其在負責主持木材公司全面工作及作為總經理期間,先后收受蕭某某、張某某、吳某某賄送的人民幣38萬元、15.6萬元、3500元。2004年起,蕭某某向木材公司承租9間店面、1間倉庫,2008年初,木材公司將公司自有資金100萬元出借給蕭某某,月息1%。蕭某某為了感謝其關照,共送其38萬元,其中2006年和2007年春節前各送3萬元,2008年春節前送4萬元,2009年至2012年春節前各送7萬元。2013年年初,其退給蕭某某3萬元。2004年起張某某向木材公司承租3間店面,2005起向木材公司陸續借款共計120萬元,月息0.8%。為感謝其幫助,張某某先后賄送其15.6萬元,后其于2012年12月、2013年4月分二次將上述款項全部退給張某某,因為當時國資委和商總正在調查,要求收回低價出租的店面,其怕受牽連,因此把款項全部退給張某某。吳某某向木材公司承租了水門巷的1間店面,2006年至2012年春節前,吳某某每年都在她店里送給其500元的紅包,感謝其以優惠價格租賃店面給她。
(二)被告人林建平、許某某貪污部分
泉州市木材總公司于2003年改制,按照《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等規定,職工買斷身份后可一次性按工齡發放工齡安置補償金、安置獎勵金。被告人林建平、許某某等人未買斷身份,經共同預謀后決定采用直接侵吞,或者以重復領取醫保、社保等方式貪污安置補償金、安置獎勵金。經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鑒定,被告人林建平、許某某共同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79369.28元(其中,二被告人于2004年年底非法領取安置獎勵金共計人民幣10600元;于2004年至2012年期間以醫保、社保及檔案管理費等名義騙領工齡安置補償金共計人民幣68769.28元)。被告人林建平、許某某各分得人民幣39684.64元。
2013年6月14日,泉州市紀委就被告人林建平在店面租賃、資金拆借中違規操作等問題對其進行約談,次日對其立案調查并采取“兩規”措施。期間,被告人林建平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許某某在接到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貪污的罪行。
歸案后,被告人許某某退出贓款人民幣40700元給木材公司;被告人林建平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人民幣2741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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