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獨居老人遺贈房產給外甥 老伯弟妹欲爭房產

          2014-05-22 10:10:34 來源: 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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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獨居老人遺贈房產給外甥 老伯弟妹欲爭房產

          丘天/漫畫

          核心提示

          李阿伯無兒無女,晚年一直由唐先生照顧。唐先生為他交了4萬余元的拆遷安置差價,還每月匯款500元作為生活費。李阿伯臨終前留下了字條,感謝唐先生的扶養,將名下的一套房產贈給唐先生。

          但李阿伯的弟弟和妹妹,對此贈與不認同。他們認為,自己是直系血親,理應分割房產。此外,李阿伯的字條只有阿伯一人簽字,也難以構成遺贈扶養協議。近日,泉州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認為訴爭的房產應由唐先生獲得。

          獨身老人留字條

          稱死后將房產贈外甥

          李阿伯曾是三明市一家煤礦廠的工人,后因煤礦廠改制失業,回到老家泉州,在鯉城區浮橋挖角街住下,靠打零工和300多元的低保金,過著獨居生活。

          早年在三明打工時,李阿伯曾結過一次婚,娶的是一個當地姑娘,兩人還生下一子。但不幸的是,小孩不久就生病夭折了,老婆承受不住打擊,因精神失常而走失。

          獨居期間,負責照顧李阿伯的,是和他沒有血緣關系的“外甥”——唐先生。原來,李阿伯的父親曾再婚,再婚的妻子帶來一個異父異母的妹妹,就是唐先生的母親。

          2006年,受興賢路拓改工程影響,李阿伯的房子被拆遷,按照拆遷補償協議,李阿伯被安置到福隆星城小區的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居住。但當時還有一點麻煩:房屋安置面積超出應補償的面積,李阿伯需繳納4.7萬余元差價才能入住。

          這筆錢,對于靠打零工為生的李阿伯來說是天文數字。看著李阿伯干著急,唐先生湊了4萬多元幫他交上。

          2011年,李阿伯身體每況愈下,便寫了張字條,大致內容是:因其名下房產的拆遷差價系唐先生繳納,往后唐先生也負責其養老送終,因此愿意在去世后將房產贈給唐先生。

          老人兄弟欲爭房產

          法院終審駁回請求

          2012年3月,李阿伯去世。唐先生為老人辦了后事。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他并未如愿繼承到這套房產。

          李阿伯去世后,其同父同母的親妹妹李某英掌管了該套房產,其同父異母的弟弟李某強也拒絕唐先生使用該套房產。兩人稱,他們與李阿伯有血緣關系,有權繼承和分割這套房產,而唐先生非直系血親,無權繼承。

          去年5月,唐先生一紙訴狀,將李某強和李某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對訴爭房產確權,并向法庭遞交了李阿伯生前寫下的字條。

          鯉城法院一審確認,李阿伯生前,唐先生為他支付4萬余元的拆遷差價款,還自2011年起每月為李阿伯匯款500元生活費,從經濟上對李阿伯的生活予以扶助,并為其養老送終。

          至于李阿伯生前所留字條,因只有其單方簽名,法院認為,這在格式上并不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也非完整的“遺贈扶養協議”(該協議需雙方簽名)。

          法院綜合各方證據查明,李阿伯生前確實與唐先生達成了合意,雙方實際上已形成遺贈扶養關系。因此,唐先生有權分得該案訴爭房產。最終,鯉城法院一審判決該房產應歸原告唐先生所有,李某英應將房屋交付給唐先生。

          一審判決后,李某強不服,向泉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被法院終審駁回。

          遺贈扶養協議成立

          效力高于法定繼承

          經辦法官介紹,所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要求,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依法取得其遺產。

          值得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独^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官解釋,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其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這種情況下,扶養人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費用。

          另外,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韓影)

          [責任編輯: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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