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陳莊村主任騙遷墳補償款吃喝 二審被判2年

          2014-06-05 09:32:17 來源: 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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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峽都市報閩南版6月5日訊 近日,泉港區山腰街道陳莊村原村主任莊某,因犯貪污罪,二審被泉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莊某今年54歲,去年7月13日,因涉嫌貪污被警方刑拘。

          泉港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莊某在擔任陳莊村主任期間,利用協助政府征地的職務便利,與其他兩名村干部(均另案處理)合謀,虛報征地補償款68223元,一部分用于個人補貼,一部分用于舊村改造和征地補缺補漏,并將其中30981元共同私分。未予私分的部分,莊某則挪借給村中一拆遷戶,而后如數歸還,存入村委會賬戶。

          2011年底,莊某還利用協助政府征用聚福小區三期項目用地的職務便利,指使一名村干部(另案處理),虛構偽造補償表,虛報墳墓遷移補償款共計4770元。這筆錢,莊某用于泉港當地某酒樓的消費。

          去年年底,泉港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莊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隨后,泉港檢方提起抗訴。檢方認為,對于有數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并罰或一罪處理的,一般不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法院量刑偏輕。此外,莊某將上述未予私分的拆遷補償款,挪借給村民的行為,屬于對貪污贓款的事后處分行為,應以貪污罪追究刑責,不能認定為挪用公款。

          本案二審期間,泉州中院采納了檢方的建議,認為莊某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虛報土地征用補償款及虛報墳墓遷移款占為己有,已構成貪污罪。最終,泉州中院以貪污罪,判處莊某有期徒刑2年,不予適用緩刑。

          [責任編輯: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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