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居住證和暫住證怎么辦理 泉州市居住證相關規定
泉州暫住證辦理指南 如何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條件:根據《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凡年滿十六周歲,從事務工、經商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七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申報點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暫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住滿三十日后三日內申領暫住證,也可與暫住戶口登記同時申辦。寄養、寄讀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七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申報點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不申領暫住證。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獲準回家暫住的,應當憑執行機關的證明,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申報材料: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或出租房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
辦理流程:
(1)暫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業主經營場所的流動人口,由留住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業主,攜帶單位證明或者營業證照及流動人口身份證件申報辦理;
(2)其他流動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證件申報辦理。育齡公民申領暫住證的,必須交驗經計劃生育部門審檢的婚育節育證明。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時效:在登記暫住戶口信息的同時申領《暫住證》,當場辦結。集體辦理《暫住證》的3個工作日辦結。
注意事項:新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可連續延期(原證上重新登記),對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外地人員,暫住地公安局應當場辦結,發給證件。在本市各縣(市、區)申辦的《暫住證》,有效期內可以在全市行政轄區通用,變更暫住地時應及時到入住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所)登記。
泉州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
一、為規范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申領、制作、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的人員。在設區的城市內跨區流動的除外。
四、《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自愿申領,作為持有人享受居住地政府規定的相關政策待遇,辦理屬于居住地政府有權辦理的個人相關事務的有效憑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五、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信息采集,《居住證》辦理、制作、發放和管理的主管部門。《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監制,縣級公安機關簽發,公安派出所發放。
縣級公安機關和派出所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委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站)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證件持有人住址變更等工作。
派出所和受委托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證件持有人住址變更等工作的組織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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