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鄉養老保險兩種制度可轉移銜接(通知全文)
泉州新聞網8月24日訊 (泉州晚報 記者葉舒雯 實習生黃彩莉)日前,福建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轉發人社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并結合福建省實際情況,明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間可轉移銜接。
福建省人社廳等部門明確,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銜接的時間為達到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申請領取城鎮職工保或城鄉居民保待遇之前。城鎮職工保可以后延繳費,允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保繳費不足15年的情況下,繼續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享受基本養老金。此外,還明確養老保險關系未歸集或未轉移接續的申辦程序、繳費年限折算比例,以及領取待遇后仍有未歸集或未轉移的處理辦法,明確了重復參保以及重復領取待遇的處理及清退辦法。
這一銜接政策的出爐,不僅搭建起互通平臺,實現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城鄉之間的統籌銜接,填補了制度間政策的空白,構建起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大框架。同時也順應了戶籍制度和社會結構的發展變化,為城鎮化發展帶來的農民轉變為市民并在城鎮就業參保的人員帶來便利,在政策導向上鼓勵參保人員轉向可享受更高待遇的制度,有利于促進人口和勞動力有序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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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4〕199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
為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人社廳發〔2014〕25號文件附件)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關系銜接的時間問題
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關系銜接手續的時間為達到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申請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之前。
二、關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問題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的確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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