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企業排污須持證 無排污許可證最高罰5萬元
泉州晚報訊 (記者謝曦)記者近日從泉州市環保局獲悉,《福建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將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企業生產過程中有排放污染物的,必須持證按證排污,否則將面臨最高5萬元的罰款,并被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市環保局解釋,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即意味著必須停止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排污須取得許可證
根據《辦法》規定,排污必須合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間接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運營城鄉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
申請辦證須符合標準
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須具備以下條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具備試生產條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環保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按照規定制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排污單位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含臨時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變更、排污許可證延續、排污許可證補辦,應根據申請事項填報相關申請登記表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申請辦理。屬于向市環保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事項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事項《申請登記表》應經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后,向該局駐行政服務窗口申請辦理。環保部門限期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無證排污將受罰
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臨時排污許可證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未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且繼續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將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保部門將加大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檢查,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違法查處事實由發證環保部門負責錄入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并通報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和銀監等金融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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