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手術引發后遺癥致殘疾 安溪縣醫院被判賠19萬
2014-10-01 11:58:54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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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患者三級傷殘 院方過錯五成
醫院是否在為老林治療中存在過錯,成了整個案件的焦點。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老林申請對“安溪縣醫院在對他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若存在過錯,該醫療過錯與他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參與程度”進行司法鑒定。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此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安溪縣醫院在對老林實施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行為與他脊髓損傷的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系共同原因,參與程度擬為45%-55%)。
同時,依老林的申請,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室對老林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期限、護理依賴程度、后續醫療費用等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老林的傷殘等級為三級傷殘,需完全依賴護理。
法院:醫院存在侵權 得賠償19萬元
經過審理,法院確認老林的各項經濟損失為30多萬元。
法院認為,作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理應得到賠償,而作為侵權方,理應為其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老林要求醫院賠償損失的訴求,于法有據。在責任分擔上,法院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司法鑒定意見中院方的醫療過錯參與度為45%-55%。原則上,司法鑒定結論的“過錯參與度”不等同于賠償責任比例,但醫療服務是一種特殊的服務,有著大量的未知領域的高風險,醫療損害比較容易發生,且醫療行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公利性,因此醫療損害責任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他的侵權責任。法院認為依照院方的醫療過錯參與度,應承擔五成的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安溪縣醫院賠償老林19萬余元(其中4萬元為精神撫慰金)。
老林不服判決,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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