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債70萬元妻子不知情 離婚后法院判他自己承擔

          2014-10-21 14:35:56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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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舉債70萬元,幾個月后,他與妻子阿雯(化名)離婚。債主將他與阿雯起訴到法院,要求阿雯共同承擔這筆債務。但法院并不認定這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是為何?

          被欠70萬 要求離異夫妻一起還

          去年9月23日,永春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打官司的是永春人阿通(化名)。

          在起訴中,阿通說, 2013年7月22日,阿哲(化名)在阿城(化名)的擔保下,向他借款70萬元,約定一個月還清。阿哲出具借條一張交給他,阿城在借條上的擔保人處簽名并蓋指模。

          “該債務發生于阿哲和阿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顯然借款用于他們夫妻共同財務活動,屬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阿通請求法院判令阿哲、阿雯共同償還他借款70萬元及相關利息。

          據悉,阿城、阿雯和阿哲也均是永春人。

          其實,法院受理阿通的起訴前幾天,阿雯才和阿哲結束不到9個月的婚姻,兩人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

          不知該借款 系前夫個人的債務

          對于這70萬元債務,阿雯吃驚之余,認為這是前夫的個人借款,跟她無關,要她一起還,是沒任何道理的。

          阿雯向法院說,她對前夫的借款從未知情,更不知道他的借款的具體細節了。她的正常生活無須借用如此巨款。阿哲所借之款不僅有阿通這筆,還向他人舉債,數額極大。她自己有固定收入,阿哲的工資比較高,家庭本身也沒有進行其他投資。除了阿哲個人需要舉債外,家里根本無須用到這筆巨款。因此,即使阿哲有借這70萬元,也與夫妻共同債務無關。

          在阿雯看來,即便該借款屬實,該債務也應當認定為前夫個人債務。這是因為,她與前夫有協議約定,凡對外舉債須經她的確認或事先告知,但她從未接到借款的信息,也未得到任何人的告知。離婚協議書明確說明雙方無共同債務。從阿哲出具的聲明中所有對外舉債的用途均用于他個人轉貸、賭博、還高利貸利息,從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有從借款中得到收益。

          “這些可以說明,阿哲所借之款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也未從借款中獲得收益。”阿雯表示,阿通要她一起還70萬元,是于法不合的。

          阿城稱,他的擔保事實屬實。

          開庭幾次,阿哲均未應訴,也未提交答辯意見。阿通等人均說,他們與阿哲已失聯一段時間了。阿通承認,阿哲找他借款時,阿雯并不在場。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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