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債70萬元妻子不知情 離婚后法院判他自己承擔
借款是事實 這位男子得自己承擔
據悉,阿哲出事前為某金融單位的職工,因連續曠工,單位發出通知,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關系,并指出他參與民間借貸活動。
多份判決書顯示,阿哲因其他債務,被其他債主告上法庭。自2013年9月23日至阿通這起案件判決前,永春法院受理的阿哲作為被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累計8件,涉案標的累計超過400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阿哲此前從事金融工作,他對金錢交易及相關票據的出具應較為謹慎。他向阿通借款70萬元,有他簽字并蓋指模的借條,以及阿通提供的其他證據等可以證實,因此該借款70萬元的事實可以認定。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阿哲應還阿通借款70萬元及其利息,阿城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他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阿哲追償,阿雯無需承擔這筆債務。
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點評
70萬借款 超出生活必須
這筆債務發生于阿哲和阿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通俗理解,阿雯是應一起還錢的,為啥她能置身事外?
法院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民間借貸糾紛認定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依據。該規定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了“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兩種例外情形。該法規可以遏制夫妻惡意逃避債務的現象,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其實,在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除了審查借款是否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要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在該案中,70萬元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考慮到阿哲的具體情況,他向阿通借款時,阿雯并不在場,且該筆借款匯入案外人的賬戶,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事后阿雯也未對該筆債務進行追認。且借款數額巨大,已超出了阿哲與阿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阿雯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再結合阿雯提供的證據,應認定該借款屬于阿哲的個人債務,而非他與阿雯的夫妻共同債務。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同時也要著重審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非負債一方或者家庭是否從中獲取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家庭共同生活范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這起案件中,阿哲和阿雯結婚不到9個月就離婚,夫妻倆也無進行投資等,70萬元也明顯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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