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一學生在校被打傷 學校未盡管理義務賠償4萬多

          2015-10-13 11:32:06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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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在校被打傷 學校是否需擔責?

          法院一審判決學校得承擔七成責任,賠償4萬多元

          午休時間,小武被舍友林林打傷了眼睛。學校辯稱自己管理嚴格,可以免責。果真如此嗎?近日,永春縣法院審理該案時,雙方學生家長及學校各執一詞。最后,法院一審判決學校得承擔七成責任,賠償小武4萬多元。

          【案情】 在校午休受傷 狀告舍友和學校

          小武和林林在永春某校就讀。每天早上,家長把他們送到學校,下午下課后再接回來。中午,小武和林林則在學校的宿舍午休。

          去年10月22日,小武在學校宿舍午休時,被林林毆打。當日小武家長來接送孩子時,發現他眼部受傷,便打電話向學校反映情況,并將小武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小武的右眼為細菌性角膜潰瘍,右眼前房積膿。

          事后,經相關機構鑒定,小武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小武受傷后,林林的家長及學校合計墊付了6000元費用。而對小武后續的賠償,林林及學校并未給予一個滿意的答復。于是,今年3月份,小武作為原告,將林林及學校起訴到永春縣人民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4.4萬余元(扣除已付的6000元)。

          【被告】否認有傷人行為 拒絕賠償損失

          但到了法庭,林林否認打傷小武。

          林林稱,他實際上并沒打傷小武。對于小武的報警回執,他稱,小武是事隔三天才報警,并非當天報警,中間發生什么不得而知。如法院認定毆打事實成立,那么對醫療費7910.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5元和營養費800元沒有異議,具體賠償責任由法院判定,交通費以300元為宜,護理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用賠償。

          學校也辯稱,小武稱他在學校宿舍午休時被林林故意毆打不屬實,主張學校承擔責任缺乏依據。學校平時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管理好學校和學生,已盡到應盡義務,學校與林林也不存在共同侵權,無需承擔連帶責任,且小武的請求數額也沒有依據。

          【一審】未盡管理義務 學校得賠償4萬多元

          法院于今年5月7日、7月8日兩次公開審理該案,認為該案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鏈,依法可認定小武的眼傷是在學校內被林林所傷的。

          法院認為,林林作為直接侵權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他未滿1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還認為,學校雖然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但實際上,小武被打時,學校的老師及相關管理人員沒有及時發現并采取相關措施,并讓他第一時間受到治療,而是在當晚8時左右接到小武家長的電話后才知曉此事,因此學校沒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依法應承擔責任。

          因侵權行為發生在學校,林林的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責任,可以減輕其責任,只需承擔次要責任,而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主要責任。

          近日,法院一審認定小武遭受的各項損失合計約7萬元,林林得承擔30%的責任,賠償2萬多元,該賠償責任由他的父母親承擔,扣除已付出4000元,他們得再付約1.7萬元;學校扣除已付出的2000元,還得賠償約4.7萬元。

          判決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文中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未盡管理職責 校方難逃責任

          學生在校遭受意外受傷,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

          法院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鑒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有一定的認識能力,《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校園人身損害的來源除了教育機構,還有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他學生。關于這類校園人身損害案件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案例提醒

          學校應加強避險教育

          作為學校,在平時管理工作中,應當盡到什么樣的管理義務?本欄目法律顧問黃必良律師對此給出了建議。

          他說,首先,學校應加強對學生人身安全保護的日常教育,讓安全教育常態化。使學生掌握應有的防范人身傷害的知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能夠正確運用避險或者減少危險的方法;其次,學校應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使學生能夠安全地學習與生活,學校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再次,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安保制度,建立防止學生傷害事故報告制度,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制定相應的學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最后,學校應加強與相關的政府部門、機構或者單位協調、聯系,整治校園周邊環境。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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