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依申請公開流程及收費

          2015-11-28 20:08:50 來源:今日泉州網 責任編輯:盧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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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流程圖 依申請公開怎么收費

          泉州市民、公司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收費規定

          根據《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8〕472號)規定如下:

          一、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

          (一)檢索費。在本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檢索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元。

          (二)復制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并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復制費。復制費標準為:

          1、復(打)印費(含紙張)。黑白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0.2元;A3紙每頁0.4元;彩色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1元;A3紙每頁2元。

          2、磁盤錄制(含盤)每張3元。

          3、光盤刻錄(含盤)每張2元。

          (三)郵寄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采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

          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計收。

          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到同級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有關手續,實行亮證收費,在公共查閱室、受理窗口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對涉及的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進行公示。

          五、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收取的檢索費、復制費及郵寄費屬財政性資金,應全額繳入同級國庫,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由同級財政通過部門預算安排核撥。

          六、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更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應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活動的收費管理以及司法機關的相關收費管理,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

          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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