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泉州市城鄉醫療救助規定 重大疾病低保救助申請
相關規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城鄉醫療救助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鄉醫療救助規定》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泉州市城鄉醫療救助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等4部委聯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閩政〔2009〕22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福建省農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閩政〔2009〕23號)文件精神,保障我市城鄉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工作理念,貫徹落實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精神,不斷強化政府責任,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創新機制,加強管理,改進服務,著力解決城鄉困難群眾最關心、最現實、最迫切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努力實現困難群眾“病有所醫”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
1.救急、救難、公平、便捷;
2.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3.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救助與社會扶助相結合;
4.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相銜接;
5.救助基金應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三)目標任務
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筑牢醫療保障底線,建立起城鄉統籌、資金來源穩定、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服務便捷、救助效果明顯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二、醫療救助對象和范圍
(一)醫療救助對象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戶籍的以下六類人員:
第1類: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含特困人員及孤兒,特困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2類: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即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接頭戶、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
第3類:重度殘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參與社會生活和自理困難的肢體、智力、精神、視力、聽力、言語和多重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人員;
第4類:計生特殊家庭,系指獨生子女死亡及獨生子女傷、病殘(依法被鑒定為三級以上傷病殘)后未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家庭(以下簡稱特殊家庭);
第5類: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
第6類:需強制治療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規定的其它救助對象。
低收入家庭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兩倍以內、未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醫療救助范圍
城鄉醫療救助主要保障救助對象住院、門診以及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等所產生的醫療需求。救助對象發生的醫療費用特指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規定的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
(三)下列情形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1.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2.因器官移植、整容、矯形、鑲牙、配鏡、保健等發生的費用;
3.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4.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搶救費用除外);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的情形。
三、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城鄉醫療救助以住院救助為主,兼顧門診救助和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同時結合臨時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方式,幫助救助對象解決醫療難問題。
(一)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蛐罗r合
第1-4類醫療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由各縣(市、區)全額資助;第5類醫療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個人繳費如有困難的,由各縣(市、區)酌情予以資助。
(二)住院救助。包括住院醫前救助和住院醫后救助兩種方式:
1.對于患重大疾病而無力治療的救助對象,經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診斷和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調查審核后,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酌情給予1000-5000元的醫前救助,幫助其及時住院治療。重大疾病病種參照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有關規定確定。
2.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對于第1-4類醫療救助對象因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醫療單位減免、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蛐罗r合報銷后,個人實際負擔可報銷的醫療費用在600元以內(含600元)的,給予全額救助;年度累計可報銷的醫療費用超過600元的,超過部分再按60%給予救助。其中特困人員在定點醫院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醫保目錄內的費用(含起付線以下的費用),扣除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金額后,在封頂線內給予全額的救助。對于第5類醫療救助對象因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蛐罗r合報銷后,個人實際負擔仍有困難的,個人負擔費用可報銷部分按30%給予救助。對于第6類救助對象,其救助范圍、標準、程序和封頂線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3.第1-4類醫療救助對象每人每年累計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為20000元;第5類醫療救助對象每人每年累計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為5000元。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提高住院救助最高限額。
4.醫療救助與新農合大病保障等相銜接的病種,其救助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門診救助。包括日常門診救助和特殊門診救助:
1.對于第1類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特困人員以及70周歲以上低保對象等特殊困難人員,每年發給100-200元的門診救助金,主要用于日常門診和購藥;對于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第2類對象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福建省重點優撫對象和革命“五老”人員醫療補助辦法的通知》(閩政〔2005〕24號)規定的標準發放門診救助金。
2.對于患有特殊病種、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等產生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扣除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報銷后,剩余部分第1-4類醫療救助對象按60%、第5類醫療救助對象按30%給予救助,年累計最高救助限額在年住院救助封頂線的70%以內確定。特殊病種及治療項目范圍參照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有關規定確定。
(四)二次救助
對享受上述醫療救助后,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各地可根據當年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結余情況再次給予救助。
(五)臨時救助
對于已享受住院和門診救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再酌情予以臨時救助。救助方式和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慈善救助
慈善救助是醫療救助的有益補充。各縣(市、區)要鼓勵慈善公益組織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的救助資金,對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給予慈善救助。
四、醫療救助服務
加強城市醫療救助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農村醫療救助與新農合有機銜接,實現資源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
城鄉醫療救助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新農合定點醫院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一)住院救助服務
1.對于第1-4類醫療救助對象,推行定點醫療機構“一站式”即時結算醫療救助服務,即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持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其余的由縣級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經辦機構與當地民政部門定期結算。
2.對于醫療救助對象到尚未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仍然按照各地原來規定的程序辦理醫療救助。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受理,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使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享受到醫療服務。
3.對于第1-4類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院方對其住院床位費、護理費給予減收50%的優惠,大型設備檢查費、手術項目費用給予減收20%的優惠。
(二)門診救助服務
1.對于日常門診救助對象,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定后,每年1月將日常門診救助金存入其城鎮居民醫??▊€人賬戶或其個人銀行卡賬戶。未辦理城鎮居民醫??ɑ蛐罗r合卡的,存入其個人銀行卡賬戶。
2.對于特殊門診救助對象,仍然按照各地原來規定的程序辦理醫療救助。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受理,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三)轉院轉診救助服務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需轉往非定點醫療機構或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參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轉診手續。救助對象轉往非定點醫療機構或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前,從定點醫療機構出院后應及時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費用的補助。民政部門可以為需轉院轉診的救助對象酌情辦理醫前救助。
五、醫療救助基金籌集和管理
(一)基金的籌集
各縣(市、區)應多渠道籌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資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資金。市級財政結合省級財政的補助情況,根據財力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分檔給予補助。
(二)基金籌集標準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標準原則上按照省定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I集標準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財政支付能力高于最低籌集標準線。具體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批準。
(三)基金管理
1.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醫療救助人數和救助基金籌資標準,編制年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
2.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住院救助、門診救助等醫療救助明細臺賬。
3.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規定,對基金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各縣(市、區)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歷年累計結余不得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
4.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年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和使用需求,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醫療救助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后,應及時將救助資金撥付至民政部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賬。
5.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人數及補助標準,及時撥付補助資金至城鎮居民醫?;蛐罗r合專戶。
6.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后,按月或季定期結算。
7.醫療救助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鸬睦⑹杖霊皶r轉增醫療救助基金。年度醫療救助基金有結余的,應全額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轉作本級財政下年度預算。
六、組織與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運行機制。由“泉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醫療救助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在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當地醫療救助工作,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
(二)加強部門協作
1.民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和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和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各項規章制度。
2.財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撥付,會同民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運轉。
3.衛計部門負責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督促落實醫療優惠政策,鼓勵并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合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農合的服務管理工作,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5.殘聯部門負責重度殘疾人的認定,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重度殘疾人的醫療救助工作。
6.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宣傳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工作。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資料,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核實。
(三)加強監督
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依法依規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七、本規定中的救助對象范圍、救助方式和標準、資金籌集標準,由民政部門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商財政部門后適時進行調整。
八、本規定實施后,如上級出臺有關新政策或有關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度菔腥嗣裾P于印發泉州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57號)同時廢止。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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