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2016-02-26 14:56:22 來源: 今日泉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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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物業使用與維護

          (一)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房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2.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私開門窗及擅自改變房屋規劃使用性質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3.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4.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5.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6.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7.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8.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單位及業主發現上述行為時均應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二)房屋交付后,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權屬登記用途使用物業。安置房的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向小區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有利害關系的住戶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保障性住房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圍承擔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保修責任。保修期限內,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組建維修隊伍,及時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處置。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正確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不得進行室內二次裝修或對室內設施設備進行改裝;在租賃期限內因使用不當造成功能障礙或損壞的,應當按規定修復并承擔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室內的配套設施設備超過使用年限需重新裝修、更換或需對房屋進行維修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的,由專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五)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區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向住房產權人或使用人直接收取有關日常費用,不得強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無償代收相關費用。

          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配套設施建成后交付上述單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承擔小區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等管理責任及有關費用。

          (六)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應當依據相關規定歸集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

          五、物業服務收費及補助

          (一)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前期物業服務等級統一按《泉州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的三級標準執行。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業服務費減半收取。

          符合享受減免政策的家庭,須向項目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居民委員會初審后上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

          (三)物業服務費自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起按月收取,經雙方約定亦可預收。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經交付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承擔。

          前款所稱交付是指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并辦妥相關手續。業主收到書面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交付手續的,視為交付。

          (四)市財政對安置房物業服務費給予適當補貼?;剡w第一年補貼業主應交物業費的60%,第二年補貼業主應交物業費的40%,第三年補貼業主應交物業費的20%,第四年開始由被征收人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自行繳納。補貼費用由物業企業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出申請,街道(鎮)審核并提供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合同向財政申請撥付,市財政審批后撥付至所在街道(鎮)。

          建立石獅市人民法院與石獅市國土規劃和房地產管理局的訴調對接制度。因業主無正當理由未繳交自付部分物業費導致物業服務企業向法院起訴,業主為過錯方的,取消物業費政府補貼部分,業主應自行全額繳納物業費。同時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法院的送達工作。

          (五)物業服務企業接管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后,市政府按小區計容建筑面積向街道(鎮)撥付物業服務企業前期啟動資金,計容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10萬元給與補貼,計容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到20萬平方米的,按15萬元給與補貼,計容建筑面積超過20萬平方米的,按20萬元給與補貼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分戶驗收、前期介入、承接查驗等工作的費用,具體使用辦法由街道(鎮)制定。

          (六)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在項目預算時,應對前期物業補貼所需費用進行認真測算并列入其中。

          (七)安置房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石獅市規劃建設局關于印發<石獅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獅建綜〔2010〕72號)規定標準由各項目指揮部在分房時統一收取、存入專戶。

          六、附則

          (一)安置房小區剩余房源納入國有資產統一統籌管理。

          (二)安置房的共用配套設施,用于經營的,其經營收入扣除經營成本及有關稅費后的收益,作為安置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全體業主共有。

          (三)老舊小區整治后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四)本暫行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本暫行規定由石獅市國土規劃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責任編輯:盧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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