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三醉漢“酒壯慫人膽”惹事端 涉嫌尋釁滋事被公訴
“酒壯慫人膽”,因為飲酒引發的各種案件屢見不鮮,酒后犯罪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日前,豐澤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兩起酒后產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訴。
2015年6月5日23時許,剛剛走出豐澤區東海街道某KTV包廂的黃某青莫名被邵某甲等圍毆倒地,這是怎么回事?原來,事發當晚,邵某甲等三人酒后到該KTV內娛樂,因更換包廂一事與KTV服務員陳某發生口角,邵某甲等人覺得很沒面子,借著酒勁追打起了服務員陳某。
這時,黃某青等人恰好走出包廂,看到有人追打服務員,他們不禁多看了一眼。誰知,就這一眼,引來的是邵某甲、邵某乙等人近3分鐘的拳打腳踢,導致黃某青臉部及全身多處挫傷,同行的黃某也因勸架受了輕微傷。事后,邵某甲向警方坦言,只記得到KTV娛樂,后面的事情,都沒了印象。
2015年10月5日22時許,家住豐澤區東海街道的郭某仁與幾位老鄉正在租房外納涼。這時,3名男子晃晃悠悠走了過來,其中兩個光著膀子,一人胸口上還有刺青。令人意想不到的是,3名男子沖進租房,還把廚房門踢開,回過神的郭某仁與幾名老鄉趕緊進屋勸阻。誰知,光著膀子、有刺青的男子手上拿著凳子和磚頭,見人就打。打斗中,郭某仁左手大拇指被咬傷,張某軍右手無名指被鐵釘穿透,幾名老鄉也不同程度受了傷。經警方調查,打人者名叫武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達235.76mg/100ml,達到了嚴重醉酒標準。問其為何毆打他人,他稱,只因喝醉了酒,走錯租房與人吵了起來。
據承辦檢察官介紹,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武某酒后隨意毆打他人,并致兩人以上輕微傷,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醉酒并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檢察官提醒,飲酒人應注意控制自己的言行,通過正常的方式表達情緒,防止惹出事端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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