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研究生論文造假被開除學籍 狀告母校終審敗訴
2016-03-09 09:05:23 來源: 蘭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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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晨報3月9日消息,在讀研究生郭某因涉嫌學術不端事件,被蘭州大學作出開除學籍處分。之后,郭某不滿校方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予以撤銷。該案經兩級法院開庭審理后,3月7日記者獲悉,蘭州中院終審以蘭州大學作出的開除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精神,并無明顯不當,駁回了郭某的訴請。
經原審查明,郭某是蘭州大學信息工程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2013年,其以兩篇論文(均是第二作者身份)參加了某國際學術會議。同年12月12日,蘭州大學收到了主辦方聯名提出的“論文嚴重造假舉報信”。蘭州大學對舉報事項開展調查。次年1月10日,該校學風建設委員會作出調查處理意見,并經校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郭某開除學籍處分。城關區法院審理后,以郭某主張蘭州大學僅適用《規范》而未引用上位法就對其作出處罰依據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訴請。宣判后,郭某提起上訴。
二審階段,蘭州中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基本一致。法院認為《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力:(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故蘭州大學對其受教育者具有處分的權力。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紀律處分的種類包括開除學籍。該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學校可以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下發教社科 [2009]3 號《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明確指出,高等學校對下列學術不端行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蘭州大學制定的《蘭州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范》(試行)正是上述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基礎之上的進一步細化,其內容并不違反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據此,蘭州中院遂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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