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制旅客丟票無法核實 鐵路仍施行1997年補票規(guī)程

          2016-06-20 17:11:55 來源: 人民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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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wǎng)北京6月20日電(楊孟辰)近日,成都大二學生小胡下車后發(fā)現(xiàn)火車票丟失,出站時被告知需要補票,小胡對火車票實名制如何執(zhí)行提出了質疑。實名購買火車票丟失后如何補票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話題。日前,鐵路部門給出官方回應:旅客下車發(fā)現(xiàn)丟票只能補票出站,并解釋,此舉是為防止逃票。

          《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下稱《規(guī)程》)第43條的規(guī)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fā)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xù)費。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后補票價的依據(jù)。據(jù)了解《規(guī)程》于1997年起實施,并在2010年進行修訂,第43條未做修改。2012年元旦起,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認為,《規(guī)程》在1997年使用是合理的,但放到現(xiàn)在使用存在不合理之處,應該修改。邱寶昌指出,實行實名制購票以后,乘客和鐵路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車票是證明合同的證據(jù),但非唯一證據(jù),如有其它證據(jù)證明已購票,則合同亦是成立。譬如購票軟件上的信息、購票網(wǎng)上訂單等,這些與火車站購票記錄對應,即是有效的合同證據(jù)。所以不能以無票,就否定合同關系,要求乘客補票。

          邱寶昌表示,首先要肯定中國鐵路的高速發(fā)展給人民生活帶來了巨大便利,但我們需要看到,與之相應的服務仍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既然鐵路購票實行了實名制,有關部門就有義務查詢、保管和儲存乘客信息,不給乘客帶來多余的麻煩。同樣是實行實名制的飛機,就能迅速調出丟失機票乘客的信息,反觀鐵路部門還要求丟失車票的乘客補票,這是“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有媒體報道,一位長期在補票窗口工作的鐵路工作人員解釋,以現(xiàn)在鐵路部門的技術手段和核驗方式,旅客下車后鐵路部門無法確認其是否真的丟失了車票,給逃票留下空間。

          例如,小王購買了北京去往長春的車票,他的伙伴小李也要乘這趟車,但他只買了同一趟車北京到唐山北的車票。到達長春后,小王把車票給了小李,讓他先出站,因為出站不查身份證,小李順利拿著小王的車票出去了。小王下車后可以稱車票丟失,這時實名購票記錄也確實能夠查到小王的購票記錄,鐵路部門無法判斷其是否真的丟了車票,所以小王需要補票出站。

          對于這樣的解釋,邱寶昌認為舉例不恰當。不能將這種極端的、想象出來的情況當成是常態(tài)的,鐵路部門應該把自己的服務做好,而不是假定每個人都逃票、假定每個人都是小王和小李。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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