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心市區8月1日起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
2016-07-22 07:42:28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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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問題解讀】
一、什么是不動產和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產登記的內容包括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不動產統一登記會帶來什么影響?
不動產登記是我國推行的一項重要制度改革,是物權領域的一個重大變革。建立權屬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一是有利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登記信息準確、清晰,避免遺漏或重復登記,減少矛盾和糾紛。二是方便群眾辦理登記,群眾只需準備一次材料、前往一個窗口、填寫一次表格,在規定的時間內就可以一次性申領到不動產權證書,減少了辦事群眾在不同部門、不同窗口之間周折往返的勞頓。三是登記職責整合為由一個部門(市國土資源局)來承擔,分工明確,權責一致,既減少了行政成本,又提高了辦事效率。四是實現資源共享,保障交易安全,有關信息實現互通共享,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對不動產登記資料進行查詢、復制。
三、哪些不動產權利可以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
目前,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森林(林木)所有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可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國家規定了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由原部門(市農業局)辦理,過渡期結束后將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具體時間另行通告。
四、我市中心市區(鯉城區、豐澤區、泉州開發區)的不動產登記由哪個機構辦理?
為將原先分散的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具體到我市來講,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設立不動產登記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市國土資源局下屬事業單位泉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負責中心市區不動產登記的事務性工作,業務辦理窗口設在泉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一樓大廳(豐澤區妙云街160號),咨詢電話:22178876。
五、不動產登記程序如何啟動?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程序以依申請啟動為原則,即登記程序的啟動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如果沒有申請,登記機構一般不得主動登記。但是,這一原則也存在以下兩種例外情況:
第一,依囑托登記。依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有權機關出具的相關囑托文件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比如查封登記。
第二,依職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職權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的,比如依據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等。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權利人怠于申請更正、注銷等登記的情況,此時登記簿記載的權利與實際的權利狀態不符,不僅容易造成登記簿管理上的混亂,還可能影響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依職權直接辦理相應登記。
六、依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根據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規定,依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第一,申請。不動產登記申請是不動產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的進行登記的請求,是開始不動產登記程序的第一個環節。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
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記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接受的行為。受理的過程實際上相當于初步審查,例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申請材料上的內容與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相符,申請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請材料的內容之間是否相互對應等。
第三,審核。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人的登記申請后,需要對申請登記的事項進行進一步審核,最終作出予以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四,登簿。登簿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事項在登記簿中予以記載的行為。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標志著登記程序完成。
第五,發證。發證是指登記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登記證明。
七、不動產登記需要哪些人前來申請辦理?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要求,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1)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2)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4)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5)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6)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八、辦理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各類不動產登記業務所需申請材料、辦事程序、辦事時限等相關要求可8月1日起前往辦事大廳領取或登錄市行政服務中心網站查詢獲取。
九、不動產統一登記后,辦理不動產權證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審查時限并不包括公告、權籍調查、補正資料的時間,也就是說,有的不動產登記如果需要公告、權籍調查、補正資料,公告、權籍調查、補正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30個工作日之內。目前我市精簡辦事流程,根據不同登記類型、審查要求,各類不動產登記辦事時限壓縮至1-18個工作日。
十、什么是不動產權籍調查?
與傳統的房產證、土地證相比,不動產權證書增加了全國唯一的不動產單元號,作為不動產的“身份證號碼”,有利于更好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權益。但為了獲得不動產單元號,需要進行不動產權籍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是指依照不動產權利人的申請,通過權屬調查和不動產測量,查清不動產的權屬、界址、面積、用途等基本情況,形成數據、圖件、表冊等調查資料,再根據調查資料將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與土地、海域進行“落宗落戶”的過程。
十一、哪些情形需要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
需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情形:(1)申請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首次登記;(2)申請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變更、轉移等登記的,不動產界址點發生變化的;(3)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已經分別辦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權籍調查的,不動產界址發生變化的;(4)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已經分別辦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動產登記的,但未進行權籍調查或者無法提供權籍調查成果的。
十二、不動產登記費如何收取?
在國家、省出臺新的不動產登記費標準前,不動產登記費仍執行現行標準,具體如下:(1)單獨申請土地登記的,按原土地登記收費標準收取,即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2)已辦理土地登記后申請房屋登記的,按原房屋登記收費標準收取,即住房登記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每件550元;(3)申請林權登記的,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收取登記費;(4)海域使用權登記不收取登記費;(5)同時申請土地、房屋登記的,我市本著不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的原則,按房屋登記費和土地登記費的標準就低收費(按房屋登記費標準收費)。
十三、實施不動產登記以后,原有證書是否需要更換?
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后,原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如《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海域使用權證書》、《林權證》等繼續有效。原權證齊全的,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在今后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變更等登記時予以換發新的《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