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食品安全條例提交初審 校門口200米內擬禁設食品攤

          2016-07-27 07:48:25 來源: 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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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晚報7月27日訊(記者 李暉/文石美祥/攝)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初審《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草案專設章節,對“三小”(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進行規范。

          閩食品安全條例提交初審 校門口200米內擬禁設食品攤

          路邊小攤販衛生情況不容樂觀。

          此外,《福建省旅游條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也提交審議。在全國率先立法明確旅游民宿法律地位是一大創新。

          舉報屬實將獲獎勵

          食品安全條例(草案)設置了多項條款,來建立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機制:相關行業協會應制定并督促會員執行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追溯體系建設;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進行輿論監督;把食品安全知識列入中、小學生安全教育的內容;設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平臺,建立統一的舉報電話,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本單位的應當給予特殊獎勵。

          網售食品須持證

          平臺要審查資質

          食品安全條例(草案)規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管理制度,建設統一的電子追溯管理平臺,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管理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詢。

          針對網購等備受關注的新型消費模式中存在的消費爭議和安全隱患,草案明確,互聯網、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許可證,公示許可證號;并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食品標簽內容等信息。

          第三方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資質審查,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實更新,要求其在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許可證的信息。

          小餐飲應獲核準證

          記者從省食藥監局了解到,截至2015年6月,我省小型餐飲服務單位共有76911家,其中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13716家,無證經營率17.8%,其中大部分為小餐飲。小餐飲是指有固定店鋪,尚未達到食品經營許可要求,經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位在15座以下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食品安全條例(草案)適當降低小餐飲的準入門檻,將其納入監管范疇,要求其合理選址,距離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具有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面積;有相應的清洗、消毒、保潔、防蠅、防塵、防鼠以及收集廢水和餐廚廢棄物的設施等,并需向縣級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小餐飲經營核準證書。未取得核準證書的,不得從事餐飲經營活動,違者需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最高處5萬元罰款。

          食品安全條例(草案)還同時規定,明知小餐飲經營者未取得核準證書經營,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可處最高1萬元罰款。

          攤販實行信息登記

          校門200米內禁擺攤

          食品攤販的管理問題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難點。

          草案對食品攤販不實行許可準入,而是實行信息登記制。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提供如下材料: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戶籍或居住證明、攤主身份證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食品攤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應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未懸掛信息公示卡的,需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最高2000元罰款。

          同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規定禁止食品攤販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范圍內經營。

          立法規范民宿業

          “隨著旅游業的發展,特別是鄉村游的興起,具有鮮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滿足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然而目前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確,在治安、消防、衛生等方面缺乏可執行的具體標準,既阻礙了民宿業的發展,也容易產生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省人大法制委相關人員介紹,為此,《福建省旅游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關規定,填補了目前民宿法律地位的空白。

          三審稿規定,在鄉村和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等特定區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賃他人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開辦民宿,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民宿業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華僑宅基地

          使用權受保護

          《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增加了華僑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醫療(保)待遇、職稱評定等內容,進一步加強對華僑權益的保護。

          二審稿規定,華僑原來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使用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申請宅基地。華僑可以保留原持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類人員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責任編輯: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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