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撞上障礙物 法院判高管局擔責80%
2016-07-28 08:15:41 來源: 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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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高速上行車,突然發現前方不明障礙物,結果來不及避讓,直接撞了上去,導致汽車受損嚴重,那能不能索賠?
袁先生因此狀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高管局”),索賠車輛損失、道路施救費等共計137147元。一審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他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長沙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省高管局應該承擔80%的責任。
起訴省高管局,一審被駁回
去年5月23日凌晨1:45,袁先生駕車通過ETC電子系統繳費進入高速公路,在由東往西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1202KM+200M處時,與路面一障礙物發生碰撞。
“是因為前車駕駛室的雙層腳踏板遺落在路面上。”袁先生介紹,當時是凌晨,路面有點小雨,車輛行駛速度也比較快,雖然視野開闊,但障礙物與路面的顏色很接近,難分辨。隨后,他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該車損失價值114960元,標的貶值損失為12145元。
袁先生認為,省高管局因為收取了通行費,便與自己形成了有償使用公路的服務合同關系。那么,省高管局就應及時排查和清除公路障礙,確保通行安全。而此次事故的發生,與其失職失責的行為有關。于是,他將省高管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事故損失共計137147元。
去年10月,該案在長沙市開福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袁先生雖然與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形成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務合同,但涉案路段由邵陽管理處管理運營,并提供路段養護服務。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袁先生與省高管局不存在合同關系,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袁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終審判決,省高管局需擔責
近日,長沙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是服務合同糾紛,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自袁先生駕車通過ETC收費通道進入高速公路開始,雙方之間在事實上即成立服務合同關系。
本案中,涉案事故的發生一方面是因為高速公路上遺留有前車脫落的障礙物,另一方面也因為駕駛人袁先生未足夠小心駕駛避讓障礙物。
因此,從履行合同義務的角度,雙方均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判決袁先生承擔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37147元的20%,省高管局承擔經濟損失的80%,即109717.6元。
庭審交鋒
合同性質: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在長沙市中院庭審時,袁先生認為,他與省高管局存在服務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于自己車輛從高速公路收費入口ETC通道讀卡完畢之時,一直到車輛從高速公路出口交費后才履行完畢。因此雙方之間成立的是民事服務合同。
對此,省高管局提出自己是事業單位,屬行政管理部門,收取通行費屬于行政事業收費,行使的是法定收費職能。因此,與袁先生是行政合同,不由民事法律調整。
責任主體:是省高管局,還是邵陽管理處
省高管局認為,自己由財政全額負擔,所收通行費也全部上繳省財政。按照省交通運輸廳的文件,涉案事故路段由省高管局邵陽管理處負責管理養護,該管理處是獨立事業法人,即使要承擔責任,也不是由省高管局承擔。
但袁先生對此提出了異議。他辯稱,省高管局對下屬各管理處關于路政管理、養護工作等事項的內部分工,不能成為與袁先生之間服務合同關系相對人的認定依據。而且,收取通行費的單位是省高管局,“車輛通行費發票上的印章就是識別收款人主體的最直接有效依據。”因此,他提出,省高管局開具通行費發票,是適格的責任主體。
省高管局是否應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鐵塊,也就是造成事故的障礙物,是高速公路承認的,掉在路面上與我車輛的損壞是存在直接關系的,所以省高管局沒有盡到保障路面安全暢通的職責。”法庭上,袁先生說。對此,省高管局提出,平時對高速公路進行了日常的保潔和巡視,并沒有所謂的“失職失責”。
“不是說你一天巡查一兩次,再發生什么事就不管了,應該要保持道路的暢通無阻,如果不能做到,說明你的服務是有瑕疵的。”袁先生的代理律師提出。
對此,省高管局也辯稱,24小時巡視、保持高速上沒有障礙物,無論從人力物力還是財力上來講都是不合理的。“我們已經盡到了作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而且省高管局與本案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不是承擔本案法律后果的主體。”省高管局方面提出。
瀟湘晨報記者 劉雙 實習生 孫霜 陳曦琳 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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