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2月起不再發放暫住證 可申領居住證

          2016-08-09 08:16:04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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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2月1日起,福建不再發放暫住證明,符合條件的可申領居住證。《福建省施行〈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近日發布,該辦法將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在當地有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和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對于材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將在受理后15日內發放居住證。

          據悉,新規施行之前領取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此外,對于首次申領居住證的居民,辦理居住證將免收工本費。(蔣巧玲)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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