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擬出臺戶口登記新規 居民戶口七種情形不得更名

          2016-08-18 14:31:42 來源: 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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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日獲悉,《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8月25日前,通過“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網站”,對草案提出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福州市華林路76號省政府大樓”,郵編35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a zhi@ fujian.gov.cn。

          用生僻字取名上戶口可能有麻煩

          草案擬規定,家庭戶立戶以房屋權屬證明、土地使用證明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證明為依據,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戶。

          生育子女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按照隨父或者隨母登記的原則,依據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婚姻狀況證明辦理;非婚生子女申請隨父登記的,還應提交親子鑒定證明。

          公民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首次登記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

          部分家長給孩子取名,喜歡用生僻字,今后這會在戶口登記中帶來麻煩。草案擬規定,出生醫學證明有五種情形之一,不得作為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證明材料:新生兒姓氏非隨父姓或者隨母姓,新生兒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規范漢字,字跡無法辨認、被涂改,被私自裁切,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

          七種情形不得更名

          草案擬規定,戶口遷移以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為依據,按照遷入地核準、遷出地遷出、遷入地落戶的流程進行。遷入和遷出地均在本省范圍內的戶口遷移,采取公民在遷入地直接申報的方式辦理,不再開具遷移證件。

          未滿18周歲的公民,其監護人經協商一致可以申報一次名字變更登記;已滿18周歲的公民,本人可以根據意愿申報一次名字變更登記。

          可以申報姓氏變更登記的情形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的;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的;少數民族公民選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的。

          7種情形之一將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審結的,或者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未屆滿或者被法律法規列為職業禁止對象的;因行政處罰案件尚未作出決定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因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已核準變更姓名后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

          自陳材料造假罰千元

          近年來,一些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權力、受理行政審批等事項時,要求群眾提供的各類奇葩證明層出不窮,甚至出現了“只信公章不信證件”的錯誤導向和庸政懶政的問題。草案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相同的證明,但是因身份證件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無法證明身份辦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辦理婚姻登記的除外。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為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為戶口調查對象作偽證的;冒用他人戶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3000元罰款。個人有上述行為或者在申報戶口登記事項時提供虛假自陳材料的,處以1000元罰款。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不予辦理或者不予核準的;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給予辦理的;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教唆或者協同當事人編造虛假材料的;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違反規定提供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工作疏忽大意導致嚴重后果的。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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