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意見嚴懲“老賴” 拒不執行判決將被追究刑責

          2016-08-22 08:43:15 來源: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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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將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依法懲治力度。記者昨日獲悉,省高院日前出臺《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被告人故意轉移、隱藏財產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形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規定,被告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侵犯了自訴人的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訴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自訴人可以提起自訴。

          按照《意見》,被告人具有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等12類情形的,應認定為“被告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應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今后,自訴人對被告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且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不接收控告材料或者接收后超過三十日不予答復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人提出控告,公安機關審查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或者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福建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主動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溝通、協調,形成打擊拒執罪的合力。(記者 張珺)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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