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福建省發放居住證 持有人將享11項公共服務

          2016-08-28 09:08:03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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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起福建省發放居住證

          暫住證將不再發放,居住證持有人將享11項公共服務7項便利

          24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日前公布,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三項條件其中之一的,就可申領居住證。

          自《辦法》施行之日起,暫住證將不再發放;施行之前領取的暫住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滿,暫住證持有人繼續居住的,可以按照《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暫住年限計入居住年限。

          《辦法》規定,今后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將依法享受教育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社會保險服務、住房保障服務、人才優待服務、老年人殘疾人優待、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11項基本公共服務。

          《辦法》還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受7項便利,具體為:在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的除外);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及其他登記業務;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按規定參加本省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審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執業資格登記,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執業技能鑒定;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便利。(福建日報記者 何海銘)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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