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9月1日開始施行
2016-09-01 08:36:30 來源: 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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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市外僑辦獲悉,《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今日正式開始施行,將進一步加強華僑權益保護,凝聚僑心僑力,涵養僑務資源,提升我省僑務工作法治化水平。
《條例》涉及華僑普遍關注的政治權益、出入境權益及身份認定、投資權益、捐贈權益、華僑文化保護、回國創業等方面。其中,第十一條強調,華僑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商事登記、婚姻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這一立法為華僑提供了極大便利。
《條例》還規定,華僑子女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地戶籍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高考,教育部門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針對備受關注的華僑就業問題,《條例》第十八條指出,華僑可以依法被錄用或者聘任(用)為國家工作人員。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或者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境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參考依據。
另外,華僑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以往易發生糾紛的問題,《條例》也作了明文規定:華僑原來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使用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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