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布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意見

          2016-09-05 15:17:14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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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企業破產和信貸風險處置工作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中央駐閩機構,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維護區域信用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經省企業破產和信貸風險處置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企業破產和信貸風險處置工作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省金融辦代章)

          2016年8月3日

          福建省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獎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65號)等有關規定,加大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打擊力度,規范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金融單位是指在閩金融機構和經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融資擔保機構等類金融組織。

          第二章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評價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所稱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是指惡意逃避、懸空、毀棄金融單位債權的行為,包括以下類型:

          (一)通過藏匿、外逃等方式逃避償債責任的;

          (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司法(仲裁)機關已生效裁決義務的;

          (三)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司法機關執行的,包括但不限于聚眾滋事阻礙抵(質)押資產拍賣、暴力威脅競拍人競拍抵(質)押資產、強行占據抵(質)押資產等;

          (四)通過虛構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逃廢債務的,包括但不限于對抵押資產簽訂虛假的長期租賃合同、虛構對價支付方式,對無證土地、廠房等資產虛構買賣合同,對存貨簽訂虛假加工合同,將有證資產無償或以遠低于市場價格轉移至他人名下的;

          (五)為逃避償債義務或擔保責任,為他人提供擔保,影響其自身償債能力的;

          (六)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法規避司法機關執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與借款人串通起訴金融單位,以調解方式確認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以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破產、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的;

          (七)不經債權金融單位同意,擅自處置、損毀金融單位債權的抵(質)押物(權),損害金融單位債權的;

          (八)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的;

          (九)以多頭開戶、轉戶等方式,蓄意逃避金融單位對貸款的監督,致使金融單位貸款本息難以收回的;

          (十)其他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

          第四條下列之一為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的評價依據:

          (一)司法機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司法機關生效的文書;

          (三)司法機關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鑒定文書;

          (四)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的事實性依據;

          (五)其他可作為評價的依據。

          第五條金融單位認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嫌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的,可向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在地企業破產和信貸風險處置工作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或政府指定的專門工作組(以下統稱評價組織機構)提出申請,由評價組織機構組織具有法定職權的相關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進行評價。

          省企業破產和信貸風險處置工作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具有法定職權的相關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評價跨設區市、社會影響面廣的以及重大的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

          第六條金融單位申請評價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應該提交《涉嫌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人登記表》(見附件1)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省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或市、縣(區)評價組織機構收到金融單位申請后,對申報材料進行登記和初步審查。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補充材料。

          第八條省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或市、縣(區)評價組織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評價會,召集具有法定職權的相關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對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進行評價。

          第三章“黑名單”管理

          第九條原則上被評價為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的,均應列入“黑名單”。

          第十條“黑名單”記載的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信息包括:

          (一)作為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企業營業執照編號、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貸款證號,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及護照、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號碼;

          (二)作為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及護照、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號碼;

          (三)司法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執行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四)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履行情況;

          (五)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的情形和主要事實;

          (六)其他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

          第十一條“黑名單”的披露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禁止披露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黑名單”由省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或市、縣(區)評價組織機構負責對外披露,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信用福建”網站、福建省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我省主流媒體及所屬新媒體平臺披露和在城市廣場屏幕、金融單位顯示屏滾動播放等方式對外披露。

          第十三條省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將“黑名單”抄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統一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省直各有關部門、中央駐閩有關機構及各有關金融機構。

          市、縣(區)評價組織機構確定的“黑名單”抄告單位參照前款,并于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為維護區域信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妥善處置該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保障金融單位債權安全,經省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或市、縣(區)評價組織機構征求提出申請的金融單位意見后,由具有法定職權的相關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決定是否暫停將該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列入“黑名單”。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具有法定職權的相關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批準,可從“黑名單”上解除:

          (一)已完全履行義務的;

          (二)與金融單位達成和解協議,并經司法機關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的;

          (四)其他可以從“黑名單”上解除的情形。

          第十六條“黑名單”披露時限,應當與其有效期保持一致。如失信行為從“黑名單”解除,應按照披露時的范圍給予更新提示。

          第四章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包括“黑名單”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八條各行政管理部門、公用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金融單位等應當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和國家發改委等44部門《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的相關規定,對第十七條所列的“黑名單”對象采取行政性、市場性、行業性的約束和聯合懲戒。主要約束懲戒措施至少應當包括: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進行重點專項監督檢查;

          (二)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三)依法限制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

          (四)在政府性資金支持等選擇性扶持政策的執行時,取消其申請資格;

          (五)限制出入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

          (六)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七)撤銷其相關榮譽稱號,禁止參加評先評優;

          (八)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第十九條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意見由省統一協調機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發生的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亦適用本實施意見。

          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黑名單”(適用于企業或其他組織)

          [責任編輯: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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