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治改革的監察委員會,如何監怎么察?

          2016-11-11 10:39:31 來源: 團結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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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監察委員會:如何“監”,怎么“察”?

          日前,中辦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這三個省市設立各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監察委員會,作為承擔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在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新機制方面嘗試探索。

          監察,顧名思義,監是監督、約束權力,察是考察、檢舉官員。早在1500多年前的隋朝,我國就設有“監察御史”這個職位,替皇帝監督文武百官,到地方政府檢查督導工作,糾正各類冤假錯案,甚至連官員服飾禮儀是否符合要求都要管。這個制度隨后歷朝歷代都沿襲下來。但封建王朝的監察御史并沒有讓文武百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包公、海瑞終歸鳳毛麟角,貪官污吏卻是多如牛毛,而且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原因很簡單,單憑位卑權重的區區幾個監察御史,哪能管得住眾多只怕皇帝和上級、不顧百姓死活的虎狼官吏?

          國民黨統治時期,按照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思想,設立專門的“監察院”,作為民國中央政府的最高監察機關,行駛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由于國民黨專制獨裁,這一制度根本無法起到應有作用。所謂“監察院”既不能“監”又不能“察”,整個國民黨政權上下貪腐成風,最終喪失民心而失去政權。到臺灣后,監察院雖然還形式上存在,但后來彈劾權給了立法機關和全民公投,糾舉權實際上也轉移到立法機關和“司法院”,審計權也有人覺得可以轉給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監察院就更成了可有可無的雞肋。

          自1927年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首次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開始,中國共產黨就將監察委員會作為自己的紀律檢查和監督機關,建國后雖然先后經歷過“紀委”和“監委”的變更和反復,但監察委員會和各級紀委一樣,是黨的紀律檢查和監督部門,從中央到地方均相應設立,成為監督廣大黨員尤其是黨員干部遵守黨章和其他黨規黨法,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專門機關。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各級紀委的黨紀監督在預防腐敗、懲治貪官、嚴肅黨風政風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中共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以雷霆萬鈞之勢打老虎、拍蒼蠅,但無論打下的老虎怎么多、怎么大,仍然重在“治標”,意在為“治本”贏得時間。這次在三省市嘗試成立監察委員會等在內的體制、制度改革,才是重在“治本”,意在把“打虎拍蠅”的成果制度化、法制化、長期化,真正把權力關進更加細密的籠子里。用習總書記的話說,“牛欄關貓”是關不住的。這次在三省市探索設立的監察委員會,無論和共產黨歷史上的監察委員會,還是和以往歷朝歷代的監察機構,都有顯著的不同。

          首先,這個監察委員會“位高權重”。說它“位高”,是因為它不僅是一個政府部門內設的行政監察機關,而且是由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產生,在地位上和“一府兩院”(即政府和法院檢察院)并排平行;說它“權重”,是因為它統一行使對所有公權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監察的職權。這就意味著,今后人大、政協這些過去被認為是官員退居“二線”的“避風港”,大型國企等近年來各類腐敗高發地帶,公立醫院、學校等也不時爆出違紀違法案件的邊緣地帶,無不納入到國家監察的視野之中。同時,這種監察權不僅包括對這些官員的日常監督、考察,也包括對其違反紀律言行的發現、檢舉、受理、調查、處理等。

          其次,這個監察委員會也是一個整合統一的監督機構。說它“整合統一”,是因為它將把現有政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預防腐敗機關以及監察機關所屬反貪污賄賂部門的職能合并整合進去,同時覆蓋到過去上述行政監察機關無法觸及的各級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有力地改變監察權力鞭長莫及、九龍治水和事后諸葛亮等缺陷和不足,“一個權力監察到底、一張大網監察到邊”。

          再次,這個監察委員會還實現了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說它是“法治機關”,是因為它由地方最高權力機關依法產生并對其負責,并由將來修訂完善的相應監察法律法規賦予其權限、職能,程序上實體上依照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行使其監督察舉職權。一言以蔽之,它預防、懲治腐敗的一切行動、手段和方式方法都將于法有據。同時,這個監察委員會還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既實現黨對干部監督的集中統一領導,又實現黨的紀律監督和國家監察的密切協調配合。這個監察委員會還將和人大的權力監督、法院檢察院的司法監督緊密銜接,形成一個對掌權官員有效監督的“閉合回路”,最終確保其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最后,這個監察委員會將民主政治內部監督和國家機器自我凈化相統一。監察委員會迥異于西方國家多黨競爭、分權制衡的權力監督路數,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制度之一,是國家機器嘗試構建長期有效的自我凈化機制,實現對國家所有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創新。

          這個監察委員會,將在未來“監”所有國家官員、“察”一切公共權力,是用統一機關來“監”、用法治手段來“察”的權力監督新嘗試。最終能否借此實現讓所有官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初衷,我們且拭目以待。

          (文/張智新,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城市經濟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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