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傳編劇署名糾紛案一審宣判 原著作者蔣勝男敗訴
2016-11-25 10:49:32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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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24日電 電視劇《羋月傳》近來因其編劇署名權糾紛再度成為公眾關注焦點。記者從24日在京舉行的《羋月傳》編劇署名糾紛案說明會上獲悉,《羋月傳》原創編劇蔣勝男訴花兒影視公司、王小平侵犯其署名權一案21日在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宣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蔣勝男的訴訟請求。
今年7月18日,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該案主要有兩大爭議點,一是電視劇《羋月傳》部分海報、片花未載明“本劇根據蔣勝男同名小說改編”、未署名蔣勝男編劇身份是否侵犯蔣勝男的署名權。二是將王小平署名為總編劇、第一編劇的行為是否侵犯蔣勝男的署名權。
在開庭4個多月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第一個爭議點,法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解釋,為宣傳電視劇而制作的海報、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不具備全面傳達該作品相關信息的功能,其用途類似于廣告,需要在有限時間、空間內快速吸引公眾的注意力,故海報、片花中通常會載明作品中最精彩、最引人注目的要素,比如強大的演員陣容、著名的導演、出品單位、精彩畫面等,而編劇署名顯然不構成海報、片花的必備要素。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未對在海報、片花上為作者署名作出規定,當事人也未對在海報、片花上為作者署名作出約定。同時,影視行業亦不存在在海報、片花上必須為作者署名的行業慣例,而且,花兒影視公司已經在電視劇片頭、DVD出版物、部分海報上載明“本劇根據蔣勝男同名小說改編”、署名蔣勝男編劇身份,客觀上足以使公眾知悉蔣勝男的作者身份。
對第二個爭議點,法院認為,按照協議約定,蔣勝男同意在電視劇《羋月傳》片頭中署名為原創編劇,花兒影視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蔣勝男的署名義務。總編劇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的定名詞,影視行業不存在有關總編劇署名規則的行業慣例,總編劇與劇本貢獻度之間也不存在必然關系。即使為王小平署名總編劇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蔣勝男的感情,使其產生消極的心理感受,但也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權保護范疇。
一審法院認定,蔣勝男主張的各項侵權行為均不成立,故其要求花兒影視公司、王小平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故駁回起訴。
“片花就是為了奪人眼球,在有限的時間內提供最有價值的信息,比如大牌明星、著名導演等。法院的公正判決還了創作團隊一個公道。”中國廣播電視協會電視制片委員會副會長潘洪業表示。
中國廣播電視協會電視劇編劇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余飛則表示,該案對影視行業,尤其是編劇行業帶來巨大影響。業內有望制定統一的規范性劇本比對方法,以明確和保障編劇及各方的責任和權利,保護編劇合法權益,為他們提供健康、良好的創作環境。(記者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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