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起在出站前丟票可補辦 實名制火車票丟了咋辦

          2016-12-19 11:30:36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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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站前

          新規(guī)實施前,旅客要是在抵達目的地,下車后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票丟失的,目前還沒有更好的補救措施,一般車站都會要求旅客補票后才能出站。

          新規(guī)實施后,旅客在出站前發(fā)現(xiàn)車票丟失,可以向車站工作人員出示身份證件,提供購票的相關信息,經過核驗確實有效后,辦理掛失補辦手續(xù)。

          - 背景

          火車票丟失要重買惹爭議不斷

          乘客即便是買了車票,經過幾道驗票關上了車,如果在旅途中不慎將車票弄丟,出站時仍會被要求重新補票,否則就會出不了站。長期以來,鐵路部門的這一“鐵規(guī)”讓不少旅客有苦難訴。

          2011年,鐵道部逐步實施火車票實名制。根據(jù)鐵路部門規(guī)定,一張有效身份證件,同一乘車日期同一車次只能購買一張車票。根據(jù)鐵路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車票也是乘客唯一可以證明購票乘車的憑證。

          “既然都已經實名制購票了,難道身份證對應本人、對應車票,還不能證明曾經買過車票嗎?”這樣的質疑也伴隨著鐵路客票實名制的實施而甚囂塵上。

          2012年5月10日,鐵路部門調整了管理措施,首次明確規(guī)定,實名制車票丟失后將可以掛失補辦。掛失補票須交2元手續(xù)費,新車票票面注有“掛失補”字樣。但這次調整僅限于開車前遺失車票掛失,而且補辦流程復雜。據(jù)當時媒體報道,鐵路部門之所以不能放開車上掛失以及到站掛失,是為了杜絕惡意逃票行為。

          至此之后,關于遺失車票補辦引發(fā)的訴訟又將鐵路部門這一難打破的“鐵律”推到輿論風口浪尖,記者檢索公開報道,從2013年到2015年,有關實名制車票遺失補票的訴訟每年都有,但鐵路部門多次回復,都將《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第四十三條搬出來,該條例規(guī)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

          比較知名的訴訟有兩2014年旅客起訴廣鐵集團一審勝訴案,法院支持了旅客的訴求,判定鐵路要求全額補票不合理。2015年,浙江大學生起訴昆明鐵路局,雖然此案最后在庭外和解,但其起到了推動鐵路部門進一步完善遺失票掛失辦法的作用。

          對于實名制車票遺失補辦的管理辦法,業(yè)內專家指出,鐵路部門執(zhí)行的尷尬在于沒有新的辦法支持,而舊的辦法已經不適應新的客票形態(tài)。

          有專家認為,目前購票信息已經進入電子化、實名化時代,但《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則是在此之前制定的,急需要盡快調整管理辦法,而不是通過訴訟被動的推動改進。

          - 說法

          實名制車票丟失補辦流程應該更簡化

          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表示,在實名制車票掛失補辦這件事上,鐵路部門終于走出了很有“誠意”的一步,允許在車上丟失車票以及在出站前丟失車票的乘客掛失補辦。但這個“誠意”還是得帶引號,因為其辦理手續(xù)上看,仍延續(xù)了此前的辦法,給旅客依然會帶來諸多不便。

          張起淮說,根據(jù)這次公布的掛失車票新規(guī),丟了車票以后還是需要旅客到了終點站以后補票并給予退款。這樣做其實是為了方便鐵路少承擔或者不承擔風險。

          “鐵路運輸是一種公共服務,客票服務就是基本的普遍性服務,這個風險需要雙方平等共擔。”張起淮說,鐵路部門此前曾回應,嚴控遺失補辦是為了避免有人惡意利用掛失補辦逃票,給鐵路部門造成損失,也對其他旅客不公平。但這個理由并不具有多大說服力。

          他認為,鐵路部門有強大的信息系統(tǒng),其提供服務中,有義務利用自己的人以及系統(tǒng),為旅客提供更為便利的服務。所謂的逃票風險,完全可以由鐵路部門內部控制管理好。此外,如果真的是有人逃票或者惡意利用遺失補票規(guī)定,還可以從法律途徑進行追究。

          “首先要解決的是車票遺失旅客的出行,然后是盡快把損失補回來,而不是多方面限制。”張起淮說,國家鐵路服務人員,應該早日廢除現(xiàn)在的客票丟失管理辦法,讓客票遺失補辦也盡快“追上”互聯(lián)網購票的速度。(記者 郭超)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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