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國企領導挪用公款三千余萬 被告人當庭認罪悔過
被告人在庭審中。 張一辰 攝
中新網西安2月3日電 (記者 張一辰)3日,一起涉案金額三千余萬元人民幣的挪用公款案在西安中院開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作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胡某自1996年9月至案發時任西安微電機研究所副所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4月1日,胡某(時任西微所副所長)和魯某私自決定以西安微電機研究所的名義和任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給任某3500萬元,期限30日,利息35萬元,用于任某等開辦小貸公司的注冊驗資。后魯某按照被告人胡某指示將該所3500萬元借給任某。同年5月26日,任某將3500萬元歸還給西微所,同時支付利息77萬元。被告人胡某和魯某商定,將49.45萬元利息款由二人私分,其中胡某分得24萬元,魯某分得25.45萬元,余款交西微所單位賬戶。
庭審中,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胡某屬初犯、偶犯,在案發后有投案自首的情節,并在歸案后主動退回謀取的贓款。建議法庭量刑時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作為國有企業領導干部,本應遵守法律、恪盡職守,正確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但被告人胡某無視法律法規和權力邊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將手中的權力演變為個人謀利的工具,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我犯罪的根源就是沒有能夠克服自己的私欲,為此我向西安微電機研究所的干部和職工道歉,我辜負了大家的信任。我接受法律的審判。”被告人胡某進行最后陳述時表示。
隨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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