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秋季泉州小學招生工作意見出爐 控制學校班生規模
堅持“劃片招生,就近入學”原則
日前,2017年秋季中心市區小學、幼兒園招生工作意見同時出爐,對中心市區(指鯉城區、豐澤區)小學、幼兒園招生時間、招生對象、招生辦法等作出明確規定,嚴禁超大規模招生,不出現大班額,嚴禁收取與入學掛鉤的“借讀費”、“捐資助學費”、“贊助費”等。
小學生學習生活豐富多彩。圖為豐澤區第三實小的孩子們吹奏陶笛。 (林勁峰 攝)
據介紹,意見體現了“兩個堅持,四個變化”的特點。今年招生政策堅持《義務教育法》“劃片招生,就近入學”原則,堅持歷年招生好做法“三統一”“ 五公開”。“三統一”,即統一公布小學、幼兒園服務區域、招生程序和時間,統一小學招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條件,統一民辦幼兒園招生資格;“五公開”,即要向社會公開招生時間、招生計劃、招生服務區域范圍、招生辦法和招生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中心市區小學招生工作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
1.入讀中心市區公辦小學的條件為“兩證”均需達一年及以上。具體指提供父母一方實際在該區域內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居住證(暫住證)(辦理時間截止為2016年9月1日前)、務工證(在該區與企業簽訂的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且目前仍在該區務工、經商)(辦理時間截止為2016年9月1日前)。
2.對香港、澳門、臺灣、華僑和外籍適齡兒童的入學作出規定。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僑鄉特點,延續這幾年招生實行港、澳、臺、華僑子女入學的優待政策,對這部分人入學作出規定。
3.明確規定要“嚴格控制學校班生規模,一年級不出現大班額(每班生額超55人)現象”。
此外,今秋中心市區幼兒園招生工作的變化體現在突出加強對集體辦和民辦園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督促。鯉城區、豐澤區教育局應在公布招生工作意見的同時,通過本區教育信息網及新聞媒體等形式公布轄區內各級各類幼兒園的收費情況公示,公示內容應與實際收費一致,為轄區內的適齡幼兒(含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服務和便利,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記者陳麗萍 陳士奇 通訊員曾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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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季中心市區小學招生工作意見出爐
嚴格控制學校班生規模
記者 陳麗萍 陳士奇 通訊員 曾志安
招生對象
戶籍關系在鯉城區、豐澤區及暫住在市區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滿6周歲(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學)的適齡兒童。中心市區公辦小學實行劃片招生,優先招收片區內戶籍適齡兒童(一年級招收的學生戶籍遷入截止時間為當年的3月1日前)。具體招生對象及報名條件由各區教育局自行規定,市直小學由市教育局規定。
日前出臺的《泉州市教育局關于2017年秋季中心市區小學招生工作的意見》提出,鯉城區、豐澤區教育局要根據本招生工作意見,從本區教育實際出發,制定具體的招生辦法并于4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今年繼續堅持“劃片招生,就近入學”原則,組織所劃定的招生片區內戶籍的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免試入學。
《意見》要求,嚴格控制學校班生規模,原則上一年級新生每班班生額45人,不出現大班額現象,不得招收不足入學年齡的兒童入學;繼續落實省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軍人子女就讀市區小學的有關照顧政策;普通小學應優先接受片區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學,特別要做好輕度智障兒童的隨班就讀工作,不得歧視或拒收。
根據《意見》,鯉城區、豐澤區教育局應統籌安排公辦小學接受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并公布相關小學名單。各區小學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安排招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堅持以居住地(暫住地)就近入學的原則,若申請登記入學人數超出本校的招生計劃,應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到其他學校就讀。
今年的招生工作意見對香港、澳門、臺灣、華僑和外籍適齡兒童的入學作出規定。
1.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適齡兒童申請在中心市區入學,其父親(母親)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由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其父親(母親)房產所在地或居住地統籌安排入學;其父親(母親)為中心市區戶籍的,由其父親(母親)戶籍地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適齡兒童申請在中心市區入學,其父親和母親均非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均非中心市區戶籍的,申請就讀公辦學校,應滿足父親(母親)在泉居住(暫住)及務工年限滿1年(含1年)以上的條件。
2.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學生因家長在泉購房置業或工作需隨父親(母親)在泉生活而要求在中心市區就讀小學的,依據相關文件要求,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到居住地所屬片區內小學就讀。
3.華僑、外籍學生申請在中心市區就讀小學的,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外國學生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到居住地所屬片區內小學就讀。
《意見》提出,各區教育局、各小學應于招生期間設置專門的辦事窗口,并公布咨詢電話;嚴格招生紀律,維護教育公平,對違反招生紀律的人員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利用招生欺詐斂財的違法行為要移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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