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女子好賭欠下60多萬元 前夫不知情擺脫“被負債”
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出臺補充規定, 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舉證成維權關鍵
女子好賭欠下60多萬元 前夫不知情擺脫“被負債”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飽受爭議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增條款能否避免離異者“被負債”的情形?法律界人士認為,舉證是關鍵。■記者 陳玲紅 傅恒 許小程 石勇
【背景解讀】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 被指過度保護債權人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法規主要針對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結合當時的經濟社會生活和司法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進行反復衡量和價值判斷后,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在邏輯性、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確定了第二十四條的表述。
不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變化,《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弊端也逐漸顯現,不少人認為,該法條過分保護債權人利益,損害了未舉債配偶一方的利益。
“被負債者”抱團維權 懇請最高法修正“24條”
隨著離婚后“被負債”的人群越來越多,不少受害者抱團維權成立了“24條公益群”,向最高法院提出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請求,呼吁夫妻債務需要共同簽字。
去年5月份,“24條公益群”中的小羽媽媽發布了一則“中國‘24條’受害者群體”分析報告,通過對該群體的問卷調查發現,因“24條”被負債者,71%被負債金額超過50萬元,其中的50%大于100萬元;受害人群中86%為女性,72%受過高等教育,93%的人有穩定工作,是合法的納稅人。而這些人群,面臨的是被列為“老賴”,房產、車子被抵債或拍賣(包括婚前房產),工資、公積金、養老金被執行的窘境。
最高法出臺《補充規定》 兩類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說明了下發《補充規定》的原因和背景。
該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公眾持續關注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問題,對此條文存在不同解讀。最高人民法院也陸續接到一些反映,認為該條規定剝奪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權益,讓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所謂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名義,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擔,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該條規定勾結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
這些確為虛構的債務和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產生的非法債務,歷來不受任何法律保護,不屬于第二十四條適用范圍,不能依據此條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責任?,F實中適用第二十四條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個例,也是因為極少數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所致,需要人民法院進一步改進司法作風,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與第二十四條本身的規范目的無關。
審判中還有個別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證的情形下,就簡單地將上述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甚至在執行階段不當引用第二十四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并將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這與第二十四條作為司法審判標準、不適用于執行階段的基本屬性不一致,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能造成部分社會公眾誤解。
鑒于目前社會對夫妻債務問題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出臺“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補充增加了兩款規定,分別作出了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前妻好賭欠一屁股債 男子舉證充分終脫身
在泉州,離婚后的夫妻共同債務訴訟中,有不少成功擺脫“被負債”的例子。
家住泉州市區的李先生與妻子王某結婚多年,2002年至2003年期間,好賭的王某欠下了不少賭債,被債主追上門,李先生出面幫王某償還債務,隨后王某寫下一紙保證書,保證改掉賭博惡習。然而,王某仍背地里游走于各種賭場,再次欠下了不少債務。
2013年,李先生與王某達成離婚協議。2015年,已經離婚兩年的李先生接到一紙訴狀,債權人狀告他和王某,要求償還60多萬元的民間借貸資金,訴狀顯示債務是從2010年至2014年期間所借,2014年王某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但是王某并未如期支付還款。
李先生如時應訴,但王某卻遲遲不肯露面。庭審期間,李先生出示了大量證據,表明王某存在賭博、買六合彩、賭球等大量賭博行為,銀行流水賬也顯示王某很少向他匯款。2016年9月份,王某向法庭寄來了一份答辯狀,說明該借貸是她借來償還賭債,李先生并不知情。鑒于李先生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該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鯉城區法院駁回債權人請求,判定債務由王某承擔。
出軌男子舉債百萬元 前妻被判須一起還債
據法官介紹,此類訴訟最大的難點在于舉證,泉州的一些離婚夫妻也因為這一點,陷入“被負債”囧境。
家住德化的王麗(化名)發現丈夫李元(化名)的生活作風有問題,于2015年提出離婚。官司打了近一年,王麗終于“解脫”。不過半年后,一紙起訴書又將她推入深淵,起訴書上寫明,李元欠債100多萬元,債務發生于他和王麗婚姻存續期間,所以王麗被要求一起承擔債務。
王麗根本沒有證據表明自己不知道李元借債之事。咨詢律師后她得知,如果能證明李元所借債務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官可酌情考慮否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王麗發現李元曾在一段時間內在一家酒店開房近200次,且有酒店監控為證,李元常常帶著另外的女人出入,她據此舉證,李元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證據呈上后,一審法庭支持李麗的主張,否決了債權人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主張。不過債權人上訴后,二審法官依照《婚姻法》第24條規定,認為李麗無法證明債務發生時,債權人知道李麗對債務并不知情,而李麗所提供的李元出入酒店的記錄并不能證明所借債務就是花費于此,因此駁回王麗的主張,判決王麗和李元共同承擔100多萬元債務。
離婚后上了失信名單 只因前夫為父簽借條
王麗的遭遇并不鮮見,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2月份,泉州市依據“24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案例有11246件,為全省之最,其中非舉債方配偶或前配偶對借債及其借款去向、用途不知情的案件不在少數。
去年5月,一篇名為《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的文章,以超過600萬的閱讀量迅速傳開。作者“蘭瑾”為泉州人,2015年6月,結婚不到2年的“蘭瑾”離婚了,當時孩子只有6個月大。之后,她接到法院傳票才知自己背上了300多萬元的債務。
“我和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父親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讓他在多張借條上簽字,借條上注明現金交付,實際上我前夫沒收到也沒用到這些錢。但是,法院認定這是我們夫妻的共同債務。”蘭瑾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說。據了解,“蘭瑾”被起訴的第一筆款項有十幾萬元,法院終審判決她需承擔連帶責任。敗訴后,她已經提交了再審申請。不過,她被法院納入了失信名單,并且有一張銀行卡被凍結。
【律師聲音】
實際操作中 有更多問題要解決
《補充規定》出臺以后,在律師界也引起很大的討論。許多律師認為規定只是將實際操作中遵循的一些原則進行“明確化”,但實際上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如果一方能證明這是虛構財務,或者借款人是用于違法用途的,大多數法官也會支持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重點是要有相關證據。”福建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賴忠惠表示,《補充規定》出來之前,在實際操作中碰到上述兩種情況有可能會認定是個人債務,也有可能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補充規定》出來后,就起到明確作用,“明確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根據從業經驗,實際操作中常常碰到的棘手問題是,要讓其中一方舉證表明自己對債務不知情,或者舉證債權人知道其中一方對債務并不知曉,這是很難的。“舉證‘有’容易,舉證‘無’是很難的。”賴忠惠說。
建議將舉證義務 分配給債權人
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施爭榮介紹,《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出臺時的背景是,有人為了賺錢,大量舉債后將財產轉移至妻子名下,然后辦理離婚,以此逃避還債,當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才出臺了“24條”,但這一條款卻沒有綜合考慮到沒有具名一方的利益。因此現實操作中,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證明債務為個人債務時,就會莫名背上債務。
她建議將舉證的義務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權人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那么在借出款項時就應該讓夫妻雙方同時簽字,這就明確了夫妻的共同責任。如果只有一人簽字,那就表示他愿意接受債務為他與簽字人的單方債務。
她還認為,對于《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補充通知,大意是給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判決時應該綜合考慮,包括被告人的職業、收入、家庭情況等因素。比如一個公務員,沒有開公司,沒有家族企業,他一年借幾十萬元,這很難讓人相信這些錢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綜合考慮這些情況給予判決,也許會更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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