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男子撫養棄嬰7年未登記 被孩子親生父母狀告

          2017-03-15 08:46:46 來源: 海峽導報

          0瀏覽 評論0

          龍巖的老張在路邊撿了個女嬰,撫養了7年,卻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如今孩子的親生父母來尋,孩子該歸誰?

          日前,龍巖連城縣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老張因不符合收養條件,也未辦理收養登記,必須將撫養多年的孩子歸還其親生父母。同時,孩子的親生父母林某、楊某夫妻支付老張撫養補償費6.5萬元。

          說案:撫養棄嬰7年 遭親生父母狀告

          老張今年47歲了,因父親早逝,家里比較貧困,一直未能娶妻生子。2008年8月,老張在村里小學門口撿到了一名女嬰。由于當時未發現任何女嬰身份證明材料,加上耐不住家人的極力勸說,老張最終決定將女嬰撫養長大,并取名小芳。從此,老張既當爹又當娘,視小芳為親生女兒,盡心撫養。

          由于老張白天都在村里干農活,很少外出,后來又得知需提供由公安機關出示的遺棄證明,小芳的收養登記手續便一直沒有辦理。

          2015年,小芳已經7歲,跟老張非常親。不料,有一天,小芳的親生父母林某和楊某突然找上門,要將女兒帶走,并表示愿給老張補償以示感謝。原來,小芳的親生父母是鄰村人,當時因生意欠債,加之身體患病,無力撫養孩子,才把快兩個月的女兒放到學校門口,希望有好心人幫忙撫養。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林某夫妻將老張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老張與小芳之間的收養關系,將孩子帶回撫養。

          經法院委托鑒定,確定了林某和楊某就是小芳的親生父母。法院調解不成,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

          提醒:收養行為不合法 不受法律保護

          老張對養女小芳的感情,雖令人感動,但法不容情。老張雖然符合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但作為收養人,他是一名無配偶的男性,與被收養女孩之間的年齡相差38歲,不足40周歲,不符合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此外,根據現行收養規定,需要根據被撿養小孩在公安機關被遺棄的證明,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最后申請入戶登記,收養才算正式完成。老張因收養女嬰的行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該收養關系自始無效,且老張未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故親生父母要求領回小芳的請求,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責任編輯:黃如萍]

          相關閱讀

          參與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