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長將20個派出所工程外包 受賄為女兒在澳洲買房
2017-03-17 08:55:17 來源: 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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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公安局長受賄為女兒在澳洲買兩套房 老婆辦假身份證收贓
(法制晚報記者洪雪吳潔編輯吳潔)公安分局局長,伙同妻子、兩名下屬貪污受賄850余萬元,家中還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深讀記者今日獲悉,錦州市中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終審判處遼寧錦州市古塔區原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王俊仁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90萬元;其妻李某甲和兩名下屬也被判刑。
據了解,王俊仁曾幫老板張某乙承攬工程,還將20多個派出所等工程交給張某乙,他還先后安置張某乙的侄子、兒子進入公安局給自己開車。為此,王俊仁借給倆個女兒在澳大利亞買兩套房為由,先后兩次向張某乙索要600余萬元。
不僅如此,王俊仁買衣服、一家人出國探親的花費,都拿到公安局報銷。王俊仁想升職,還從單位拿錢兌換美元給領導“上供”……
王俊仁資料圖
案發
涉違紀錦州古塔區公安局長
曾是“全國優秀人民警察”
2015年4月11日,遼寧省紀委、遼寧紀檢監察網通報,錦州市紀委對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王俊仁涉嫌嚴重違紀問題已進行立案調查。
在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政府網站,對區政府主要領導工作分工描述中,王俊仁主要負責公安、消防、司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分管公安古塔分局、區司法局、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區社區警務服務中心。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在2013年12月26日的古塔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古塔區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因“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全年共破獲各類刑事案件269起,查處各類治安案件545起。轄區可防性案件同比下降37%,群眾的安全感明顯增強。”區公安分局榮獲“清網行動”集體三等功,王俊仁同志獲“全國優秀人民警察”殊榮。
案情
公安局長伙同妻子貪污受賄
涉案金額近約2000萬
王俊仁資料圖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從起訴書中獲悉,現年59歲的王俊仁是遼寧省北鎮市,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
與王俊仁同案的3人中,一個是他的妻子、57歲的李某甲,她是遼寧省錦州市交通局退休職工。另外兩名被告人都是王俊仁的下屬,53歲的梁某某,原系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警務保障室主任。54歲的女被告人王某甲,原系遼寧省錦州市凌河保護區公安分局民警。
一審判決認定,王俊仁個人貪污174.6萬元,伙同下屬王某甲共同貪污24800元,合計貪污177萬余元;個人受賄646萬元,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合計受賄680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為870萬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
王俊仁的妻子、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丈夫共同受賄34萬元;另外,李某甲還構成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
王俊仁的下屬、在單位主管財務工作的原女民警王某甲伙同王俊仁共同貪污24800元,個人貪污63980元,合計貪污88780元。
被告人梁某某個人貪污33619元。
王俊仁及其妻具體犯罪事實
王俊仁貪污
2013年4月,時任錦州市古塔區副區長、公安局長的王俊仁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單位賬戶上借款65萬元用于兌換10萬美元。王俊仁得款后授意梁某某、王某甲虛列其他明目沖抵平賬,將其中64萬元據為己有。
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張某甲為王俊仁在北京、沈陽等地購買杰尼亞牌衣物5次,王俊仁將張某甲為其購買的衣物款10萬余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張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萬元購買古瓷瓶,后送給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辦公經費不足為由向錦州市供電公司劉某甲要贊助款,后將錦州市供電公司給付單位的31萬余元贊助款,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據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將他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亞的往返機票合計10萬余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通過購買發票在分局財務核銷的方式套取公款13萬余元,兌換成2萬澳元,用于到澳大利亞探親。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訪為名讓張某甲兌換3萬美元,后用虛開發票的方式在分局賬上核銷21萬余元。
2013年3月,古塔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辦理于某某涉嫌銷售偽劣商品一案,沒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萬元。王俊仁指使張某甲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將其中的18萬余元據為己有。
王俊仁伙同王某甲共同貪污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即將調離古塔分局,王俊仁提議給王某甲點幸苦費,王俊仁讓梁某某虛開兩張發票,合計2萬余元,簽字后交給王某甲,王某甲把這兩張發票在分局賬上核銷。王某甲將該款據為己有。
王俊仁個人受賄
2014年年初,尹某為了提升職務通過古塔分局副局長韓某某給王俊仁人民幣10萬元,2014年7月,王俊仁安排尹某任停車辦負責人。因尹某不勝任,同年11月,王又決定將尹某調離該崗位。王俊仁安排張某甲從古塔分局財務賬上分三次虛報10萬元現金后,將錢退給尹某。
2009年10月,王俊仁以給大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為由,收受北鎮市商人張某乙人民幣236萬余元。
2013年,王俊仁以給二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為由,收受張某乙人民幣400萬元。兩次合計受賄636萬余元。
王俊仁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
2002年年初,王俊仁、妻子李某甲以租賃名義要求”承租”張某乙的干洗店,連續經營至案發,未按約定支付張某乙租金每年2萬元,共計28萬元。2013年,兩人將干洗店設備以6萬元的價格轉讓他人,轉讓費據為己有,合計受賄34萬元。
王俊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王俊仁現有家庭金融資產1088萬余元,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
王俊仁家庭財產支出總計552萬余元、24萬澳元。
王俊仁家庭財產收入人民幣618萬余元。
王俊仁現有家庭金融資產(1088萬元人民幣,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財產支出(5521055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減去家庭財產收入(人民幣6184307.05元),減去受賄及貪污所得(沒有明確去向的部分共計1519227元),差額8703520.95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王俊仁不能提供確實證據并說明合法來源。
王俊仁妻子李某甲的犯罪事實
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找到黑山縣公安局戶籍科科長李某,變造一張“王麗萍”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李某甲使用變造的身份證辦理銀行現金存取款、轉賬等業務。后自行銷毀該身份證。
作案揭秘一
為競聘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
貪污公款兌換10萬美元送上級
據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2013年4月,時任錦州市古塔區副區長、公安局長的王俊仁為競聘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單位賬戶“借款”并兌換美元。2013年4月17日王某甲、梁某某以自己和吳某的名義從古塔公安分局賬戶上借款65萬元。后王某甲用65萬元中的62萬元兌換成10萬美元交給王俊仁,之后又將65萬元中的2萬元交給王俊仁,被王俊仁據為已有。
梁某某供述稱,2013年4月的一天,“王俊仁讓我去找王某甲處理一筆賬,到了王某甲辦公室時,當時民警吳某也在。王某甲就讓我和吳某分別打了幾個借條,總共借款65萬元。在我打借條的前一兩天,王俊仁說想競聘市局副局長,需要跑關系給領導送點美元,我打借條的目的就是為了王俊仁競聘市局副局長。過了一段時間,我按照王俊仁的要求把65萬元平賬了。其中有20萬元是按照王俊仁的意思從國稅局開了虛開了18萬元的發票,還有14萬元我先從我的朋友白某手借了14萬元,后來財政撥款給公安局買巡邏車時,梁某某拿出14萬元還給了朋友白某。
剩下的錢怎么平賬的呢?
王某甲供述稱,2013年4月28年,王俊仁給了她一張清網活動獎勵表,用這個表套取現金12.7萬元,用其中的12萬元平賬。2013年5月,經王俊仁聯系的凱盟公司付給古塔分局24萬元贊助款后,王某甲用這24萬元加上原來剩余的1萬元,還了65萬元借款剩余的部分。
王俊仁供述稱,“2013年4月,我為了競聘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給公安局長王某丙送10萬美元。因沒競聘成功,對方把錢退還給我。我用的錢是從單位賬戶提取65萬人民幣兌換的,王某甲、梁某某都知道提錢是為了我競聘提職。這些錢后來我都用于走訪了。我告訴過梁某某和王某甲盡快把賬處理好了,別在賬上出問題。”
作案揭秘二
幫老板侄子、兒子進公安局
要錢在澳大利亞給倆女兒買兩套房
王俊仁和商人張某乙關系特殊,他不僅將張某乙的侄子、兒子先后調入公安局給他開車并解決了事業編,還在任黑山縣公安局局長期間,把黑山縣公安局的20個派出所,1個拘留所,1個看守所的工程承包給張某乙,張某乙說整個造價1400多萬元,他掙了百八十萬。
張某乙稱,1996年,他還是小包工頭的時候,就和王俊仁很好,那時候,他在溝幫子蓋紅都大酒店,王俊仁沒少幫他,有些事情他協調不了,都是王俊仁出面幫他跑的。
2009年十一放假,王俊仁夫婦來他家,跟他說大女兒要在澳大利亞買房,讓他也在那邊買一個得了。張某乙問需要多少錢,王俊仁說大概1萬元一平米,“我說也買一戶吧,不超過100平米,我拿100萬。我問王俊仁他女兒買房要多少錢,他說需要200萬元。我就說錢都我張羅吧,他妻子說加一起折合50萬澳元,我說多匯個三萬兩萬的。”2009年11月,張某乙安排員工兌換53萬澳元(折合330多萬元人民幣)匯到澳大利亞。
2013年年初,王俊仁和妻子李某甲又去他家,說要把在澳大利亞的二女兒的房子換換,向張某乙借500萬元。但一周左右他只湊上400萬元,王俊仁說行了。
李某甲給張某乙一張有賬戶和姓名的紙條,他安排人匯了款。
張某乙說:“這兩筆錢王俊仁都沒有還,我借給他錢,是因為他在承攬工程、我孩子就業等方面提供過幫助。人家是公安局長,想沾點光,這兩筆錢他給就算,不給拉倒。”
2013年年底,因公司資金緊張,張某乙讓王俊仁幫他借500萬元,年前臘月二十六七號,王俊仁倆口子拿著現金到他家,說是在錦州一開發商那里借的,讓他在貸款下來后再還給開發商。
據王俊仁供述,他在張某乙的公司曾存入集資款150萬元,約定利息一分五。2009年12月10日,他為給大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讓張某乙給大女兒匯購房款53萬澳元,在這53萬澳元中,有100萬元人民幣是張某乙給自己女兒的購房款,有150萬元人民幣是王俊仁的集資款,剩余的錢其讓張某乙墊付。
王俊仁說,2014年春節前,張某乙給他打電話,說集資款的利息發不下去了。他就給張某乙湊了500萬元,開車送到張某乙的家中。是他和老伴一起去的,“我跟張某乙說這500萬元是從開發公司的老板宋某那借的,實際這錢是我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