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長將20個派出所工程外包 受賄為女兒在澳洲買房

          2017-03-17 08:55:17 來源: 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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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案揭秘三

          買衣服、全家出國

          花費公安局全報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張某甲為王俊仁在北京新光天地、沈陽等地購買杰尼亞牌衣物五次,花費共計10萬余元,王俊仁將購衣款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張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萬元購買古瓷瓶,后送給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辦公經費不足為由向錦州市供電公司劉某甲要贊助款,王俊仁將錦州市供電公司給付其單位的31萬余元的贊助款,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據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將其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亞往返機票合計10萬余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通過購買發票在分局財務進行核銷的方式套取公款13萬余元兌換成2萬澳元,用于到澳大利亞探親。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訪為名讓張某甲兌換3萬元美元,后用虛開發票的方式在分局賬上核銷21萬余元。

          2013年3月,古塔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辦理于某某涉嫌銷售偽劣商品一案,沒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萬元,王俊仁指使張某甲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將其中的18萬余元據為己有。

          作案揭秘四

          親信下屬調離

          公安局長送2萬余元辛苦費

          王某甲供述稱,2013年4月份,她即將調離古塔分局,王俊仁問她,”你在分局干了兩年多,挺辛苦,幫你解決點費用,你有報銷的條子嗎?“王某甲說沒有。

          于是,王俊仁讓梁某某虛開了兩張發票,金額共計24800元人民幣。 簽字后交給了王某甲,王某甲把這兩張發票在分局賬上核銷,將24800元存入自己使用的以親戚李某的名字開戶的銀行卡內占為己有。

          王俊仁的供述,”王某甲調離之前,我幫她解決點費用,因為王某甲在分局干有兩年多,也不給她買啥了。“

          作案揭秘五

          未給請托人辦成事

          將10萬元贓款退還

          其實王俊仁也不是什么錢都收的,有一次他將收了的贓款退還回去。

          法院查明,2014年年初,尹某為了提升職務通過古塔分局一副局長給王俊仁10萬元,后王俊仁將尹某安排任停車辦負責人,因尹某不勝任該職務,同年11月,王俊仁決定將尹某調離該崗位。

          此后,王俊仁安排張某甲從古塔分局財務賬上分三次虛報10萬元現金后,由那名副局長將錢退回給了尹某。

          作案揭秘六

          為存款方便

          公安局長夫人辦假身份證

          王俊仁收的錢需要存進銀行,作為公安局長的夫人,李某甲曾辦理一張假身份證專門用來辦理存款。

          法院查明,2007年7月,李某甲找到黑山縣公安局戶籍科李科長,給了李科長一個叫“王麗萍”的個人信息及其自己的照片,李科長按照李某甲的要求,通過戶政科工作人員,為李某甲變造了一張“照片為李某甲提供本人照片,其他信息為王麗萍個人信息的二代居民身份證”。

          李某甲使用該變造的身份證,于2008年12月6日在中國銀行盤錦分行辦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折。

          2011年6月13日,李某甲使用該身份證在中國銀行錦州分行辦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并辦理現金存取款、轉賬等業務。后李某甲自行將該變造的身份證銷毀。

          作案揭秘七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包括人民幣、澳元、英鎊、歐元

          除了受賄罪、貪污罪外,法院還認定王俊仁犯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查明,王俊仁現有家庭金融資產10886000元人民幣、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財產支出(5521055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減去家庭財產收入(人民幣6184307.05元),減去受賄及貪污所得(沒有明確去向的部分共計1519227元),差額870萬余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王俊仁不能提供確實證據并說明合法來源。

          一審判決

          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公安局長三罪并罰判17年罰百萬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俊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王俊仁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870萬余元人民幣,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240634.31澳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了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王俊仁與王某甲共同貪污公款24800元,系共同犯罪,兩人均為主犯。王俊仁與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人民幣,系共同犯罪,王俊仁系主犯,李某甲系從犯,應予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認定王俊仁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并罰。鑒于王俊仁主動交待部分犯罪事實,部分返還贓款,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6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100萬元。王俊仁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728萬元、651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240634澳元依法上繳國庫。

          法院以受賄罪及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判處王俊仁的妻子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2萬元。

          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某家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檢察院抗訴

          檢察院認為量刑輕抗訴

          原公安局長和女下屬也上訴

          一審判決后,遼寧凌海市檢察院提起抗訴,凌海市檢察院認為,原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王某甲、梁某某在王俊仁貪污64萬元事實中,用借條支出款項,用虛假支出進行平賬。作為專業的財務人員,兩人明知用虛假支出平賬的行為性質,已經與王俊仁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原審法院沒有認定王某甲、梁某某是與王俊仁構成貪污64萬元的共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畸輕。

          此外,王俊仁和王某甲對一審判決不服,也提出上訴。

          王俊仁提出,古塔分局給他出具的12張收據,證實他給古塔分局50余萬元是個人錢款,應從貪污總額中扣除;他以古塔分局的名義給有關領導共計21萬元,這筆錢是他個人拿的,應從貪污總額中扣除。原判認定他以辦公經費不足向錦州市供電公司經理劉某甲要的31萬余元的贊助款構成貪污,他認為此款用于單位招待費花銷不構成貪污。原判認定他安排張某甲為其購買機票、服裝在分局賬上核銷一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他給有關領導送古瓶、送3萬美元是正常的公務行為,不應認定為個人貪污。

          對于受賄指控,王俊仁表示他與張某乙是朋友關系,他沒有利用職務為張某乙謀取利益,他與張某乙之間的財產往來,屬于朋友之間的正常借貸,不是受賄。

          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王俊仁認為“禮單”收入屬于正常的同事及朋友間的人情往來,屬于合法收入,應依法扣除。原審判決認定他受賄的事實中有些沒有證據。

          王某甲上訴提出,她按照領導王俊仁的指派將2.48萬元存入銀行卡內的,不構成貪污共犯。單位所有資金都在領導控制之下,由領導支配使用,她按照領導意圖平賬,沒有貪污的故意,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終審判決

          終審三罪并罰

          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金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法院審理認為,王俊仁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原判認定王俊仁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定罪數額準確。認定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額不當,應更正為652萬余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

          王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單獨侵吞公款63980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6648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王俊仁與原審被告人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的犯罪中,王俊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王俊仁能主動交待部分犯罪事實,部分返還贓款,應予以從輕處罰。

          遼寧錦州市中院二審改判,以貪污罪,判處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刑期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紀委通報

          2015年4月9日,錦州市紀委通報:日前,錦州市紀委對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王俊仁涉嫌嚴重違紀問題已進行立案調查。

          文/法制晚報記者洪雪吳潔

          [責任編輯: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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