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22年前受賄獲刑 “復出”后任副局長再受賄

          2017-04-11 09:24:02 來源: 說人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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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22年前他受賄獲刑,“復出”后又任副局長并再次受賄

          近日,浙江寧波余姚一官員楊某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一萬元。

          據了解,楊某曾因犯受賄罪,于1995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罰執行完畢后,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楊某利用擔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以及2009年7月利用擔任余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又受賄。

          根據判決書,2007年8月,被告人楊某利用擔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為寧波某有限公司在拆遷補償、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負責人聞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0萬元。2009年上半年,楊某再次利用上述職務之便,為余姚市某設計院在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設計院負責人俞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2009年7月,楊某利用擔任余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物業費結算、衛生綠化檢查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前,楊某以債務免除的形式收受陳某所送現金人民幣8.5萬元。

          楊某于2016年10月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在接受調查期間,楊吉華如實供述了上述尚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事實。案發后,他退出全部涉案贓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吉華身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一萬元。

          令人不解的是,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24條第1款,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而楊某何以受賄獲刑期滿后又再次任職副局長?

          記者查詢資料發現,2016年10月18日發布消息,余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余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楊吉華(聘用人員)涉嫌受賄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并已刑事拘留。11月11日再次發布,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對楊吉華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據查證,楊吉華正是本案中的楊某,屬聘用人員。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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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養不易,能修不棄。唯有陽光重啟、正當起復被問責的官員,才算是真正的愛護珍惜

          吉林德惠因火災事故被撤職的書記市長,不到1年均已低調復出。日前,這一“現象級”事實,再次把“官員復出”的老話題,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此前,還有媒體做了統計:2008年以來引起輿論關注的52起官員免職案例中,被免的85名官員中已有29人起復。

          允許免職、撤職官員復出,體現了問責“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對處分“時效性”的規定,也給被免職官員復出提供了制度依據。在“可以復出”這一點上,共識業已達成。而認識的關鍵分歧在于,誰能復出,怎樣復出。

          近年來,官員被免職主要有三種情況,即突發公共事件、生活作風問題、違反黨紀國法。公眾可以接受知錯改錯的官員依法依規復出,但很難容忍“閃電回歸”“帶病起復”“悄然復出”。

          按照規定,免職的黨政領導,復出起碼相隔一年。但現實中一些官員的“閃電回歸”,讓這條嚴規鐵律頗為尷尬。因女兒吃空餉免職的山西靜樂縣原縣委書記楊存虎,僅隔兩個月就起復了;質問記者“你是準備替黨說話,還是準備替老百姓說話”的鄭州市規劃局副局長逯軍,免職9個月后官復原職。“閃電回歸”,老百姓肯定不會服氣。

          “帶病起復”則更像一顆埋下腐敗風險的定時炸彈。譬如,因行賄被免的河南周口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薄玉龍,復出后竟然擔任該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政委。讓一名涉腐官員來主持司法工作,豈能讓百姓信服?好在媒體曝光后他再度被免職,但是,“帶病起復”給公眾留下的信任傷痕卻不易彌合。

          而“悄然復出”的問題,雖然符合相關規定,但往往是“能不引起注意就盡量不引起注意”,容易使公眾產生“暗箱操作”的感覺。

          這些公眾反映強烈的不當復出,難免讓人們有“免職就是帶薪休假”的類比,烙下“免職就是輿論擋箭牌”的印象,最終把問責機制視為“民意公關”的一種手段。事實證明,暫時的輿論平息,無法緩釋民眾內心的焦慮。人們在乎當事官員下不下臺,更在乎問責的有效性和威懾力。

          與其事后被輿論質疑,不如事前把尊重民意這一文章做足。官員復出能不能在陽光下,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何為“實績突出”,什么叫“符合提拔任用條件”,這些復出標準能不能精細化?復出程序是否履行,組織考察是否到位……回答好這些問題,問責才有震懾,復出才能坦蕩,老百姓的質疑才會消弭。

          “我們國家培養一個領導干部比培養一個飛行員的花費要多得多。”干部能力的增強、水平的提高、經驗的積累,很大程度上是以各種社會成本的消耗為代價的。培養不易,能修不棄。正因如此,唯有陽光重啟、正當起復被問責的官員,才算是真正愛護珍惜,才體現對黨和人民的負責,也才能令他們在未來工作中贏得群眾心甘情愿的支持。

          [責任編輯: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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