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 擅飛無人機最高罰款3萬元
2017-04-25 09:18:50 來源: 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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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獲悉,為確保今年在福建省舉辦的重大國際性活動的順利進行,省政府決定,在活動籌備、舉辦等期間,對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
(網絡圖)
4月18日至9月30日,公安機關要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采取臨時封存措施。
6月1日至9月30日,未經依法批準,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不得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
下列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升放時,應當依法經負責重大國際性活動空中安全的機構或者部門同意:廈門市各區,泉州市鯉城區、豐澤區、南安市、晉江市、石獅市、安溪縣,漳州市薌城區、龍文區、龍海市、華安縣、長泰縣、漳浦縣、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開發區、古雷開發區,長樂市,其他為保障重大國際性活動依法劃定的區域。
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必要時,依法查封、扣押相關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9月30日;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記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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