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借條內容不完整 15萬借款差點變成10萬元
2017-07-24 16:06:53 來源: 海絲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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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借條內容不完整15萬借款差點變成10萬
■記者陳江濤通訊員黃小蘭戴吉成
借條備注不清楚,15萬的借條差點變成10萬元;找擔保人追究責任,還要證明“擔保人是擔保人”!近日,南安洪瀨人陳某的煩惱,要不是有銀行流水賬證明,借款多少還真的說不清。
一筆欠賬兩張借條
2014年6月23日,張某(男,洪瀨人)向陳某(女,洪瀨人)借了20萬元。
當時,陳某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張某人民幣9000元,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給張某人民幣19.1萬元,合計人民幣20萬元,并由張某出具20萬元的借條。
還款日到期后,陳某多次催討,張某都表示因經濟困難無法全部償還。
2015年3月17日,張某和他的父母一起到陳某住處協商,以轉賬方式先償還原告5萬元。
至于尚欠的15萬元,由張某再寫一張借條,并由他父親作口頭擔保,他母親王某在擔保人處加蓋兩個指印。原本的20萬元借條則交由張某銷毀。
今年3月17日,已過還款期張某還是沒辦法將15萬元還清,陳某就將張某和他的父親告上法庭。
2017年5月17日,陳某再向法院申請追加張某的母親王某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對張某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一張借條兩處漏洞
在法庭上,張某稱自己其實跟陳某存在兩筆借款,他借錢的目的是為了轉手放款賺取利息差價。2014年6月23日的第一筆20萬元借款已經全部償還,且借條原件已經銷毀。他還說,第二筆借款即15萬元的借條(2015年3月17日出具),因對外放款不到15萬元,在借款的當天下午就通過銀行轉賬歸還陳某5萬元,因此尚欠借款應為10萬元。庭上,張某還出具了一張5萬元的銀行轉賬流水賬單,證明自己已經還款5萬元。
此外,張某還表示他的母親當時并沒有給他作擔保,借條上面的指印也不是他母親按的。
張某和陳某表示2015年3月17日的那張借條是當天中午12點左右簽下的,而張某的轉賬流水賬單的時間卻是當天下午兩點多的。
法官介紹,從這點來看張某所說的借款15萬元,馬上再還款5萬雖然不太合理,但也有存在的可能性,如果陳某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那么自己所說的15萬借款很可能就變成10萬元了。
此外,借條上“擔保人”只有指印沒有簽字,為了證明是否為張某母親王某所印,只能通過司法鑒定。
一紙流水還原真相
幸運的是,陳某在隨后的庭審中,提供2014年6月23日借款的銀行DCC歷史流水單,證明自己當時借款19.1萬元給張某。
而張某卻無法提供自己還款20萬元的證據,也就是說他沒辦法證明自己所說的“第一筆20萬云借款已經還清”。
從陳某和張某庭審陳述內容和原告提供的借條及DCC歷史流水單進行綜合分析研判,認為未還的借款本金應認定為15萬元較為合情合理。
達成一致調解成功
2017年7月3日,法院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庭審前,由法官、陪審員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分別做原、被告代理律師的工作。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即借款總額按11萬元計算在協議簽訂后9個月內分四期償還并附有制約條款,原告撤回對被告張某母親王某的起訴。
法官提醒,市民在出具接收借條,除了要注意借條的數額、支付形式、還款日期以及利息的計算方式外,還要看擔保人是否簽字蓋指印,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備注。
以陳某和張某的案子為例,如果陳某讓張某在借條上備注,15萬元是對2014年6月23日借款20萬元的確認,那5萬元是20萬元借款的一部分,就不會有后來的糾紛。
(海絲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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