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男童被母親男友灌酒打死案始末 檢方抗訴后發(fā)回重審
2017-12-14 16:38:20 來源: 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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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閃回:2015年3月28日,沈陽市渾南區(qū)李相鎮(zhèn)李相村,4歲男童昊昊(化名)死在男子于某家中。男童是于某女友張紅(化名)的孩子。事發(fā)后于某和張紅均被警方帶走。
一波三折,已經(jīng)無法形容這個案子的復雜。
迫使4歲男孩昊昊喝下至少78.5毫升的60度高度白酒,隨即用拳腳、半截臺球桿毆打昊昊,致昊昊死亡的被告人于某,一審被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宣判之后,昊昊的父親唐殿軍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應改判為死刑立即執(zhí)行。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予以支持。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撤銷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發(fā)回重新審判。
12月13日,此案重新審理,庭上被告人于某聽完公訴人的起訴書后,當庭質(zhì)問公訴人:“說我強迫孩子喝酒,你看著了嗎?”
案情回顧
4歲男童被母親男友灌酒毆打致死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某與昊昊(歿年4歲)之母張紅系男女朋友關系。從2015年1月27日開始,三人共同生活在沈陽市渾南區(qū)李相鎮(zhèn)李相村于某的住處。
2015年3月26日,于某酒后用拳腳、皮帶等物毆打昊昊,張紅發(fā)現(xiàn)昊昊被打,遂將其帶離于某住處。
3月28日,于某與張紅飲酒,并同昊昊一起吃飯,后將二人接回住處,兩人又繼續(xù)飲酒。張紅醉酒后自行睡覺;于某迫使昊昊喝下高度白酒,并用拳腳、半截臺球桿毆打昊昊頭部、背部、臀部等處,致昊昊在酒精中毒的基礎上因頭面部及軀干、四肢受到鈍性外力作用,引起腦硬膜下血腫及多發(fā)性軟組織損傷而死亡。隨后,于某將半截臺球桿及昊昊所穿衣服焚毀,并阻止張紅報警。次日中午,張紅醒來發(fā)現(xiàn)昊昊已死亡。次日張紅找到被告人弟弟,弟弟報警。30日,于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說我強迫孩子喝酒,你看著了嗎?
“這么多天,他還胖了呢!”當被告人于某再次走到被告席前,一位旁聽的被害人家屬發(fā)現(xiàn),相比之前幾次庭審,被告人的臉胖了一些。
于某環(huán)視了一圈旁聽席,跟家人點了點頭,除了母親在下面,還有幾位親屬。他囑咐給他帶一條長一點的褲子,也囑咐家人照顧他的父母。
昊昊的父親唐殿軍則用右手撐著額頭,閉著眼,庭審整個過程,這個姿勢保持了最久。
而另一位當事人,昊昊的母親張紅卻沒有出現(xiàn)在法庭上,法官表示給她留的號碼打過電話,但始終處于小秘書的狀態(tài)。
庭審開始。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后,于某表示對起訴書的內(nèi)容有意見,并表示自己不是故意殺人,“我一沒目的,二沒動機,沒想殺死他(昊昊)”。
“說我強迫孩子喝酒,你看著了嗎?”說完這句話,于某望向了公訴人。
“你怎么說話呢?”唐殿軍立即回應了一句,兩邊的語氣也強硬了起來。
“這庭還有個開嗎?啊?法官,這個庭還能開嗎?”于某繼續(xù)說。
兩人立即被法官阻止,庭審才得以繼續(xù)。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再給我一次機會
在13日庭審時,被告人于某對起訴書的內(nèi)容提出了三方面的不同意見:
“第一,我和被害人一無冤二無仇,我為啥要殺人?我沒想殺死他”;
“我沒給他灌酒,如果我給他灌酒,正常應該會嗆,但酒是孩子順下去的”;
“我沒有阻止張紅報案,我還找我弟弟,讓我弟弟報案”。
到底是不是于某給4歲的昊昊灌入大量高度白酒?
此前判決中,法院審理查明,鑒定結(jié)論及鑒定人出庭對鑒定結(jié)論做的說明,證人張紅、唐殿軍關于昊昊平時不喝白酒的證言,可以證實昊昊體內(nèi)至少有78.5毫升的60度高度白酒,無論從醫(yī)學還是從生活常理的角度,昊昊作為4歲的幼童不可能自行喝下如此多量的高度白酒,只有外力迫使才能喝下;而且案發(fā)時只有于某、張紅和昊昊在案發(fā)現(xiàn)場,張紅醉酒后沉睡,且于某關于昊昊偷喝白酒的供述前后明顯矛盾,上述證據(jù)可以認定被害人昊昊體內(nèi)大量高度白酒系于某迫使昊昊喝下的事實。
在回答公訴人針對案件細節(jié)的提問時,于某用了多個“記不清了”來進行回應。
法官在審理時詢問于某,兩年多過去了,如何看待自己做的這件事情,于某表示:“回過頭看自己做的這件事,確實不應該出現(xiàn)這個事。”
在進行最后陳述時,被告人于某表示:“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表示歉意,對不起。但對量刑,感覺判得過重。希望法庭能再給我一次機會。”
一審判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案發(fā)前兩日毆打被害人昊昊,案發(fā)時迫使昊昊喝下大量高度白酒,并毆打昊昊頭面部等身體多處,最終致昊昊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于某有前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于某限制減刑;被告人于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紅、唐殿軍喪葬費26729元。
男童父親上訴:要求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
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殿軍不服,提出上訴。
唐殿軍認為,被告人于某主觀上故意積極追求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客觀上實施足以使被害人死亡的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被告人應當依法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他的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告人強迫被害人喝下78.5毫升60度高度白酒,對于一個年幼的4歲男孩來說,本身就是傷害特別嚴重的;
二、被告人強迫被害人喝酒后,又使用臺球桿、拳腳多次打擊被害人頭面部等身體多處部位。經(jīng)鑒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酒精中毒的基礎上因頭面部及軀干、四肢受外力作用,引起硬腦膜下血腫及多發(fā)性軟組織損傷而死亡。
三、被告人殺死被害人后,用惡劣的手段燒毀臺球桿和被害人衣物鞋帽,用水洗凈被害人頭部毀滅證據(jù),情節(jié)極其惡劣。
“一審法院認定本起故意殺人案件系同居期間發(fā)生,有別于其他故意殺人案件,因而判決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屬于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如果一審法院認定本起故意殺人案件系同居期間,那么在同居期間,同居人之間更應當互相適應、互相關愛、其樂融融。而被告人卻使用惡劣的手段積極追求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致使被害人死亡,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唐殿軍認為,被告人于某主觀惡性極重,手段極其殘忍,對社會危害和影響特別嚴重。
檢察院提出抗訴:定性準確,但量刑不當
除唐殿軍提出上訴外,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予以支持。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刑事抗訴書顯示,檢察機關認為判決定性準確,但量刑不當。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作案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
證據(jù)證明案發(fā)時被告人于某強迫年僅4周歲的被害人喝下至少78.5毫升60度白酒,并用臺球桿、拳腳毆打被害人的頭面部、軀干、四肢等處,造成被害人全身損傷九十余處。被告人于某對幼兒施暴,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且案發(fā)后為掩蓋罪行,將作案工具臺球桿及被害人所穿衣物予以焚毀,并阻止被害人母親報警。
二、被告人于某沒有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jié),且系累犯,應對其從重處罰。
三、被告人于某到案后,拒不供認基本犯罪事實,辯稱被害人自行喝下高度白酒,被害人死亡后果系自己失手造成的,沒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
四、本案沒有達成民事和解,沒有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五、法院以“本案系在被告人與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間發(fā)生,有別于社會上其他故意殺人案件”作為對被告人于某判處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的理由。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雖系被告人與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間發(fā)生,但被害人作為年僅4歲的幼兒,沒有能力選擇或拒絕這種同居狀態(tài),并且被害人母子與被告人并沒有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同居關系,因此該判決理由不當。
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于某量刑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提出抗訴。
省高法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7年6月22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殺人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一、撤銷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沈中刑一初字第16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民事賠償調(diào)解未果
男童父親:每開一次庭都用刀挖我一次心
“最近精神恍惚,說話天上一腳、地下一腳的。”12月13日上午庭審結(jié)束,沒有當庭宣判,從法庭走出來的嫂子這樣評價唐殿軍。
唐殿軍身上的衣服破舊不堪,上面的字也被磨得模糊,看起來也并不合身。嫂子說:“衣服是別人給他的,現(xiàn)在生活都靠別人救濟著過,你說兒子沒了,他這后半生怎么活?”
一邊忙著兒子的官司,一邊在隧道打工,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
“誰也沒法替我承受喪子的痛苦,這案子已經(jīng)開庭多次,每開一次庭都用刀挖我一次心。我兒子死得太慘了。”唐殿軍欲哭無淚。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時,唐殿軍曾撤回了120萬元的民事賠償請求,要求嚴懲被告人,“我不想要賠償,我只想要他殺人償命”。
而這一次,在重審的庭上,他突然改變了主意,提出了40萬元的民事賠償。法庭上,被告人于某也表示愿意賠償,雙方也均同意法院進行調(diào)解。
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
為什么這一次又提出了民事賠償?
唐殿軍:
法庭可以調(diào)解,我要看看什么效果,我要追究刑事責任,也要一個心理平衡,40萬元,是我應得的賠償。
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
如果得到賠償,被告人也許會得到減輕處罰,這個你認可嗎?
唐殿軍:
可以減輕,可以給他個機會,但這也是最后一次機會。
13日下午4時,唐殿軍表示,就民事賠償這部分的法庭調(diào)解只持續(xù)了不到半個小時,“沒有談妥,對方不同意。那我還是堅持判死刑,必須立即執(zhí)行”。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距離真正的結(jié)果發(fā)布,唐殿軍還要等待一段時間,“我等著把最后的結(jié)果、最好的結(jié)果告訴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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