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頒布新條例 明年元旦起廣場舞噪聲擾民最高罰五百元
2017-12-30 12:18:30 來源: 貴州都市報
0瀏覽 評論0條
12月29日,《貴州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新聞發布會在貴州省人大召開,從2018年1月1日起,針對廣場舞和裝修噪聲違規擾民的現象,公安機關將給予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理,拒不改正,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廣場舞和裝修噪聲,違規最高統統罰500
備受關注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將得到有效治理了。《貴州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享有在安靜環境中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權利,負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和控告。
針對備受爭議的廣場舞,《條例》第26條明確:禁止在22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活動。在其他時間進行上述活動的,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但重大節慶或經公安依法批準的文藝演出等活動除外。
同時,《條例》還要求,進行裝修時要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噪聲干擾周圍環境。在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8時之間以及法定節假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進行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不論是跳廣場舞還是裝修,違規后都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資料圖(圖源見水印)
噪聲影響中高考,喇叭叫賣都要受處罰
根據《條例》,在中考、高考等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考場周圍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7日向社會公告。在考場周邊從事產生或可能產生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這些規定,違規的將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商業經營場所,也要防止噪聲污染干擾周圍環境。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像器材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產生噪聲、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方式招攬顧客。違者將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將登記保存噪聲設備,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資料圖(圖源見水印)
加裝防盜報警裝置,可罰1000元
針對車輛擾民的現象,《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城市區域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劃定禁止車輛鳴喇叭的區域、路段和時間,設置標志,并向社會公告。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在前款劃定的區域、路段和時間鳴喇叭,違者由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0元罰款。
在機動車噪聲排放管控方面,《條例》明確: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改裝成響管;禁止加裝車輛聲響防盜報警裝置,加裝防盜報警裝置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罰款。
同時,《條例》還明確,管護單位應當加強對道路的維護和保養,保持道路及其設施完好,降低車輛通行產生的噪聲。城市道路不得設置減速帶。確需設置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論證,并在實施前7日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