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帶手槍及5發子彈乘地鐵 已被刑拘(視頻)
2018-01-15 14:54:50 來源: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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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四川成都地鐵1號線華西壩站,安檢員在一名女性乘客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查出一把手槍和五發子彈,隨即這名女子被地鐵工作人員控制。
一女子安檢 被發現包里有槍支彈藥
監控畫面顯示,當天下午6點35分,一名黑衣女子將隨身攜帶的包放入安檢機,隨即安檢員朱小康從顯示器圖像中發現異樣。
安檢員 朱小康:發現她包里有一物體疑似槍支彈藥的形狀,我就立刻暫停了值機,通知我的同事對她的包物進行檢查,她就自己把包拿走了,比我們還快。
當另一名安檢員來到安檢口,要求對這名女子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開包檢查時,這名女子極不配合。
成都地鐵安檢員 文靜:我說乘客你包里是否有一個疑似金屬物品,她說我包里只有一個保溫杯,沒有其它東西,我說你包里有沒有疑似槍支之類的,當時她就反應過來了,然后她就往外走,當時我就攔著她,拉著她。
安檢員沉著應對 稱“演習”疏散乘客
而此時,在安檢口等待過安檢的乘客也越來越多,大家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不少人還過來看熱鬧。
成都地鐵安檢員朱小康怕乘客在那里引起擁堵,同時如果讓公眾知道乘客包里有槍支彈藥,恐怕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靈機一動告訴其它乘客稱這是演習,請其它乘客先走。于是,這些乘客都很理解就一一離開,避免了可能出現的不良影響。
此時,黑衣女子情緒越來越激動,帶著包轉身快速離開,安檢員緊隨其后再次將這名女子攔了下來。
成都地鐵安檢員 文靜:黑衣女子很激動,說這是給小孩子玩的,我說那你拿出來我看一下,打開包的時候,我看見有一個黑色的小包,她再打開黑色的小包,里面有一塊布把槍支給包著的。
地鐵安檢員還從這名女子的包內發現五發子彈。目前,該女子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究竟這名女子什么身份?槍支從哪里來?攜槍意欲何為?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成都市公安局對檢出槍彈的安檢值機員朱小康獎勵人民幣5000元。
另據封面新聞12日報道,1月11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成都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聯合在7號線琉璃場站召開地鐵安檢工作現場表彰會,對近期安檢立功人員表彰和獎勵,其中對安檢時擋獲手槍的安檢員重獎5000元。
在近期地鐵安保工作中,成都軌道交通的安檢負責企業認真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公安機關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取得了連續查獲多起非法攜帶違禁物品的不俗戰果。特別是成功檢出了違禁物品,及時協助警方擋獲違法人員,為保障地鐵區域的治安平穩和乘客的出行安全,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檢出槍彈的安檢值機員朱小康
2017 12 · 31
違法人員蹇某攜帶一個裝有約100毫升汽油的礦泉水瓶進到地鐵7號線琉璃場站,被安檢人員檢出。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對蹇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2018 1 · 3
犯罪嫌疑人唐某(女)攜帶一個裝有手槍1支、子彈5發的手提包進到地鐵1號線華西壩站,被安檢人員檢出。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唐某被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之中。
2018 1 · 5
違法人員王某隨身攜帶子彈11發進入地鐵1號線高新站,被安檢人員檢出。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對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2018 1 · 6
乘客陶某(女)攜帶一個裝有約100毫升汽油的礦泉水瓶進到地鐵1號線省體育館站,被安檢人員檢出,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對于上述4起案例中的安檢有功人員共計12人,市公安局分別獎勵人民幣1000元至5000元不等,獎金共計24000元。其中,對于1月3日檢出槍彈的安檢值機員朱某獎勵人民幣5000元。市軌道交通集團公司也分別對各起檢出違禁物品的有功人員共計16人,獎勵500元至800元不等,獎金共計9200元。
警方提示:市民朋友要認識到搞好地鐵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要自覺了解掌握禁止攜帶違禁物品的相關常識并自覺遵守,以免因為缺乏常識觸犯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成都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乘坐地鐵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壓力容器等危險品;
畜禽類、寵物類或其它可能妨礙乘客人生安全及地鐵運營安全的動物(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
易污損、嚴重異味、易碎、尖銳且無安全包裝的物品或超大超長物品;
充氣氣球、鐵鋸、鐵棒、鐵锨或其它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及衛生的物品。
相關法律法規
一、關于非法攜帶彈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關于非法攜帶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關于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