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民復制家人身份證被判偽造身份證罪 山西高院指令再審
2018-01-19 09:35:23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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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上訪登記,山西訪民宋桂青通過照相、打印的方式復制了本人、姐姐及父親的居民身份證,不料因此被指控犯偽造身份證罪。
宋桂青經歷4次裁判,呂梁中院終審裁定其犯偽造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宋桂青不服,她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向山西高院申訴。
1月18日,澎湃新聞從山西省高院新聞中心證實,山西省高院確已就宋桂青案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呂梁中院再審此案。
宋桂青(圖:澎湃新聞)
歷經4次裁判獲刑1年9個月
宋桂青是山西孝義市人, 2008年,她的哥哥宋滿庫在一起糾紛中被殺,兇手被判無期,家屬認為兇手獲輕判,遂多次上訪。
2014年2月,宋桂青在北京上訪期間被孝義警方帶回并刑拘,理由是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
呂梁中院作出的終審裁定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宋桂青為了方便上訪,將真實身份證照相后制作成三張假居民身份證,并多次使用偽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證赴京上訪登記。山西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證明,宋桂青持有的三張疑似偽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為偽造證件。
2014年11月,孝義市法院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宋桂青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宋桂青不服,她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請求上級法院宣告其無罪。
2015年6月,呂梁中院認為原判認定宋桂青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孝義市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5年11月,孝義市法院重審再次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宋桂青有期徒刑1年9個月。宋桂青仍不服,再次上訴。2016年5月,呂梁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宋桂青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獲山西高院指令再審
裁判文書顯示,孝義市法院重審時認為,偽造居民身份證是指無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本案中,宋桂青持有的偽造身份證是將真實的居民身份證采取正、反兩面照相的方式,用相紙打印,裁剪至真實身份證類似的尺寸大小,并粘貼而成,并多次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進行上訪登記,其行為符合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構成要件。
呂梁中院終審裁定也認為,宋桂青作為無制作權的自然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證,其行為確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宋桂青不服終審裁定,向山西高院提出申訴,她認為,自己沒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身份證的信息、照片都是真實的,她只是拿它當復印件使用。
劉金濱認為,被指偽造的身份證尺寸與二代身份證原件不一致,不能用二代身份證閱讀器識別,與居民身份證證件標準也不一致,不能認定為假身份證。
劉金濱還認為,宋所持有的身份證均系自己或親屬的,皆已獲得授權,其行為沒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
2018年1月16日,劉金濱拿到到山西省高院作出的指令再審決定書,決定書稱,宋桂青的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二條所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指令呂梁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普法小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澎湃新聞記者 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