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女子被判承擔“同居男友”生前231萬債務 檢方曾抗訴

          2018-01-23 09:07:47 來源: 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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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澎湃新聞1月22日報道,1月20日,陜西榆林定邊縣法院就該院判決書“早產門”事件作出回應,稱系筆誤所致,原本該再審判決書落款日期應為12月29日,辦案人員誤寫為11月29日,導致判決書上的落款時間早于庭審結束時間。

          不過,記者查閱該再審判決書發現,與判決書上的筆誤相比,這起案件本身更值得關注。

          該案原審被告侯春梅自稱與徐志軍系同居關系,徐因車禍去世后,原告李鳳海以侯、徐系夫妻關系為由,持徐志軍生前所立231萬元借據,將侯春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侯、徐系夫妻關系,該筆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侯春梅償還原告李鳳海231萬元。

          此后,榆林市檢察院以該案一審判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提起抗訴。檢察機關向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并未查到徐、侯二人結婚登記信息。檢察機關據此認為,該筆債務系徐志軍個人債務,與侯春梅無關。

          但定邊法院再審認為,雖未能查到其與侯春梅登記結婚的相關信息,但根據公安機關戶籍信息顯示為“夫妻投靠”,推定徐與侯進行過結婚登記。因此,該231萬元應視為徐、侯二人的“夫妻共同債務”。

          侯春梅對再審判決不服,已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訴。而侯春梅認為,最高法新近發布的司法解釋,也給她的上訴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他(李鳳海)既沒有證據證明我對這筆債務有舉債的合意,也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用于了我的日常生活,因此這筆債務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

          “同居男友”生前百萬欠債該誰還

          1月20日,陜西吳起女子侯春梅向澎湃新聞反映稱,她和一名叫徐志軍的男子曾是同居關系,2015年10月徐志軍因車禍去世后,有人將她起訴至定邊法院,以她和徐志軍系夫妻關系為由,要求法院判令她償還徐志軍生前欠下的231萬元。

          據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定邊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了李鳳海訴侯春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并于201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而被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以缺席審理終結。

          定邊法院根據原告陳述、舉證、質證查明,被告侯春梅與徐志軍系夫妻關系,李鳳海曾在半年內分兩次以現金交付方式借給徐志軍231萬元。2015年5月15日,徐志軍在定邊一酒店向李鳳海出具231萬元借據一張,約定每天還款7.7萬元,40天內還清。侯春梅知悉其丈夫徐志軍向李鳳海借款的事實。徐志軍于2015年10月2日死亡。

          定邊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丈夫徐志軍生前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清償。該借款系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丈夫生前所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被告侯春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李鳳海231萬元。

          侯春梅告訴澎湃新聞,一審判決后,她因故錯過上訴期限,致使一審判決生效,她與徐志軍共同所有的一處房產被法院執行。相關司法文書顯示,定邊法院已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將侯春梅和徐志軍名下的一處房產折抵給李鳳海,償還53.8萬余元。

          之后,侯春梅向定邊法院申請再審,理由系她和徐志軍并非夫妻關系,對徐志軍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2016年7月20日,該再審申請被定邊法院裁定駁回。

          定邊法院裁定書顯示,該院認為,侯春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徐志軍不是夫妻,且本案在審理中定邊法院一審期間與侯春梅談話時,侯亦認可與徐志軍的夫妻關系。

          另外,定邊法院依法在吳起縣公安局調取的戶籍信息顯示,侯春梅戶口變動類別為夫妻投靠,證明其與徐志軍是夫妻關系,故駁回侯春梅的再審申請。

          無婚姻登記信息,法院推定成立夫妻關系

          再審申請被駁回后,侯春梅不服,并向檢察機關申訴。2016年12月23日,榆林市檢察院以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對本案提出抗訴。

          榆林市檢察院認為,依據《婚姻法》及《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的規定,自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只要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一律按照同居關系對待。由此證明,“結婚登記”系我國“夫妻關系”成立的唯一合法要件。

          一審法院并未依職權向侯春梅與徐志軍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僅依據2015年12月29日侯春梅談話筆錄中承認“徐志軍是其丈夫”,就此認定侯、徐系“夫妻關系”,缺乏證據證明。

          檢察機關在審查時,經過向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并未調取到侯春梅與徐志軍的結婚登記記錄,“既然無證據證明侯、徐二人是夫妻關系,則不存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一法律事實,亦無法產生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侯春梅并非借款人,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侯春梅對該筆債務有舉債的合意,及該筆債務用于徐、侯二人的共同生活。該筆債務依法屬于徐志軍個人債務,與侯春梅沒有關系。

          榆林市檢察院抗訴后,2017年2月23日,榆林中院裁定指令定邊法院再審該案。

          定邊法院此后三次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并于2017年12月29日經該院審委會研討后作出民事判決書。

          定邊法院再審查明,徐志軍生前于2004年9月18日與前妻劉某某離婚,侯春梅于2003年9月11日與前夫閆某某離婚。2008年11月12日因夫妻投靠,侯春梅將戶口遷至徐志軍戶口名下,現徐志軍戶下登記有妻子侯春梅,次子徐某某,雙方在定邊縣定邊鎮有共同住房一處。

          徐志軍因車禍于2015年10月2日死亡后,侯春梅曾以妻子名義在甘肅西峰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法院亦支持了侯春梅的訴請。但是,在吳起縣民政局未查到徐志軍、侯春梅二人的婚姻登記信息。

          定邊法院再審后認為,徐志軍生前欠有李鳳海人民幣231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F徐志軍已故,雖未能查到其與侯春梅登記結婚的相關信息,但根據公安機關的戶籍信息顯示為“夫妻投靠”。根據公安機關戶口辦理的相關規定,結婚遷戶的前提是必須提供結婚證,據此推定侯春梅與徐志軍進行過結婚登記。

          最終,定邊法院再審還是維持了一審判決,即侯春梅應承擔這231萬元債務的償還責任。

          針對再審判決,侯春梅與其代理律師已于1月20日向榆林中院提出上訴。

          在上訴狀中,侯春梅再次提出,按照《婚姻法》之規定,婚姻主管部門僅為民政部門,夫妻關系成立的唯一合法憑據是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其他任何記載均無確認效力。再審法院將戶籍信息變動類別作為認定夫妻關系的憑據,沒有法律依據,更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

          在上訴狀中,侯春梅還對該筆債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該《解釋》不僅強調了“共債共簽”原則,還對舉證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上述新規成為侯春梅上訴的法律依據之一。

          (記者 王健)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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