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銀行漏洞轉賬超350次被判11年 二審維持原判
2018-04-01 11:27:10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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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銀行漏洞轉賬獲利千萬被判11年
二審法院認定福建男子葉榅飛犯盜竊罪且“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維持原判
用銀行卡轉賬,錢被原路退回后,轉入卡的余額反而增加了。2016年6月4日至12日,8天時間內,在上海工作的福建男子葉榅飛,利用銀行系統漏洞,轉賬超350次,獲利1125萬元。
2017年9月30日,上海奉賢法院一審認定,葉榅飛盜竊罪名成立,因數額特別巨大,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葉榅飛提出上訴。
3月30日下午,葉榅飛的家屬收到上海一中院的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定,葉榅飛“主觀上出于惡意,客觀上是積極作為”,利用銀行系統漏洞非法獲利,具有盜竊罪“秘密竊取”的特征,嚴重侵害涉事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資金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并據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葉榅飛的妻子黃麗麗告訴新京報記者,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將在與葉榅飛本人會面商量后,決定是否繼續申訴。
上海市一中院出具的二審裁定書。 受訪者供圖
利用銀行漏洞轉賬超350次
下載平安集團下屬企業平安付公司推出的理財軟件“壹錢包”后,葉榅飛發現了一條“生財之道”。
福建男子葉榅飛,在上海生活多年,平時喜愛嘗試各種新推出的金融理財產品。2016年5月16日,葉榅飛下載平安付推出的“壹錢包”軟件。官網信息顯示,這是一款主打第三方支付和積分消費的產品,涵蓋理財、購物、生活便民、轉賬還款、金融服務等領域。用戶在使用“壹錢包”時,需要與平安銀行推出的互聯網信用卡“花漾卡”相關聯,由后者承擔“壹錢包”的轉賬和消費功能。
“花漾卡”是一種沒有授信額度,不能夠透支的銀行卡,在使用時,“花漾卡”的額度,等于綁定的“壹錢包”賬戶余額。
2016年6月4日晚,葉榅飛在使用借記卡,向“壹錢包”賬戶充值時發現,資金轉入不久便被退回轉出卡,但“壹錢包”關聯的花漾卡賬戶余額卻相應增加,并可直接用于消費、提現和轉賬。也就是說,轉入一筆錢,即可以在花漾卡上套出同樣的金額。
此后8天,葉榅飛利用這一故障,前后轉賬超過350次,套現1125萬元。2016年6月12日,平安付公司發現賬戶異常后報警,葉榅飛于2016年7月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獲利千萬理財、還債、購車
平安付公司向一審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2016年6月2日至12日,平安付公司壹錢包花漾卡資金轉入渠道出現系統故障。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葉榅飛套現的1125.64萬元中,884萬余元被用于購買平安銀行旗下理財產品,241萬余元用于購買黃金、歸還債務。此外,葉榅飛還購買奧迪A4和A6轎車各一輛。
案發后,平安付公司將葉榅飛名下的理財產品以及賬戶余額、理財產品利息等凍結。葉榅飛的妻子償還29.6萬元,但仍有約206萬元無法給付。
案件一審中,檢方認為,葉榅飛明知銀行卡支付系統出現故障,仍反復操作并取款,“依法應予懲處”。
2017年9月30日,上海市奉賢法院一審宣判,以盜竊罪判處葉榅飛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
葉榅飛據此提出上訴。法院二審判決書顯示,葉榅飛認為,自己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故意”,此外,利用系統漏洞獲取資金,不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特征,所獲得的錢財應屬于“不當得利”,而非盜竊,因此一審適用法律不當。
“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葉榅飛利用系統漏洞進行惡意操作,反復操作350余次的行為、次數和獲取資金后的使用情況均表明,其行為目的就是為非法占有平安付公司的錢款,原審法院認為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無不當。
此外,關于葉榅飛是否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特征,上海一中院表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當場發現的方式,違背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意志,采用非暴力手段獲取財物”的行為。而葉榅飛心存僥幸,在平安付公司未發現系統漏洞的時候進行轉賬操作,并至今未能全部歸還款項,違背財物所有人意志,符合“秘密竊取”特征。
上海一中院認定,葉榅飛在發現系統漏洞后積極作為,并造成平安付公司巨額財產損失,“主觀上出于惡意,客觀上是積極作為”,因此“與民事侵權行為中的不當得利具有性質上的差異”,嚴重侵害平安付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資金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據此,上海一中院稱,原審法院基于葉榅飛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決正確,且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不予采納葉榅飛的上訴理由,并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 說法
系統故障不影響對盜竊行為的定性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認為,在本案中,銀行軟件系統故障是葉榅飛行為的誘因,在此情形下,葉榅飛是否應當為故障引發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是本案焦點。張新年表示,盜竊罪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立法目的在于打擊嚴重的不誠信行為。本案中,葉榅飛利用系統故障,處分他人資金,且未經過資金管理者同意,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至于系統故障,僅僅是對其量刑的考量因素,并不影響對盜竊行為的定性。
- 對話
葉榅飛妻子: 希望法院考慮到銀行責任
直到葉榅飛被警察帶走,黃麗麗才意識到,丈夫給自己留下了多大一筆債務。黃麗麗告訴新京報記者,對于二審結果,個人情感上難以接受,將在與丈夫會面商量后,再決定是否申訴。
新京報:怎么看待二審判決結果?
黃麗麗:3月30日判決書寄到了老家后,才知道二審的判決結果。對于駁回上訴的結果,我不能接受,準備繼續申訴。后面有機會和丈夫會面,準備到時候商量下,再最終做決定。
新京報:為什么會有申訴的想法?
黃麗麗:我認為丈夫的這種行為,畢竟與主動侵入系統去偷錢不一樣,是系統本身存在漏洞,然后他利用了漏洞。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考慮到銀行的責任。
新京報:現在還欠銀行多少錢?
黃麗麗:把丈夫買的一輛奧迪A6處理了,換了三十多萬。這輛車買的時候花了40多萬,也沒開多長時間。賣東西還錢,都是要折價的,基本上現在是能抵一點是一點,算起來,大概還有200萬的缺口。
新京報:這樣的資金缺口,怎么去補?
黃麗麗:想了很多辦法,實在沒有辦法補,感覺已經快要被壓垮了。一直到丈夫被捕后,我才知道他還在各種借貸軟件上借了錢,也不知道怎么還。
新京報:家里的經濟狀況怎么樣?
黃麗麗:我到現在還在上海租房子,和爸媽住在一起,因為孩子小,平時就是帶帶孩子,然后幫親戚看看店,一個月三千元。能借的親戚朋友都借了,也不知道后面還能怎么辦。
新京報記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