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交鋒:贓款去向不影響定罪
2018-04-17 10:55:15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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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交鋒:贓款去向不影響定罪
雖然庭前控辯雙方已經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但庭審是真正的交鋒,庭審時肖本明的辯護人仍對事實的認定提出了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思路主要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否定部分事實,將受賄數額從580.5萬元減至300萬元以下,從而降低法定刑。而肖本明為了表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仍堅持自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肖本明和錢客在偵查階段均表明,錢客替常金談、呂化將錢送到肖本明家時,均是放在客廳地上,而沒有放到客廳桌上或沙發上,不符合常理。
公訴人:錢客作為肖本明的駕駛員,在送肖本明回家時,把人送進家里、包放到門口便離開,符合其身份要求,否則,作為駕駛員,未經肖本明邀請,直接走進家中客廳才是不合常理。
辯護人:肖本明的妻子正常是在家的,而肖本明和錢客均表示,收這幾次大額現金時家里沒人,也不符合常理。
公訴人:肖本明的妻子有自己的社會交往,不在家并不違反常理,而且,無論其是否在家,均不影響這兩個受賄事實的成立。
辯護人:呂化和錢客的證言均證實,第二筆100萬元是在2011年春節前送給肖本明的,而肖本明一直供述是2011年春節后收到的,因此,在受賄時間點上存在重大矛盾,應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公訴人:雖然行賄人和受賄人就行受賄的時間節點言詞上存在偏差,但就行受賄的基本事實供證一致,時間記憶上發生偏差也屬正常,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且有證人錢客的證言予以證實。同時,根據取款記錄及常金談的會計證言,常金談是在2011年春節前從會計處取得254萬元,因此,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可以認定行受賄時間是2011年春節前。
辯護人:雖然有證據證明常金談、呂化在相應的時間段有大額取款記錄,但并不能證明該款項就是送給肖本明。由于二人均為工程承包人,相關款項可能在年底前支付了工人工資以及用于其他開支。
公訴人:這只是一種猜測,并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而證人常金談、呂化明確表示,該款項通過錢客送給肖本明,錢客證實其經手送給肖本明,肖本明證實其收到款項,在行受賄的事實上,已經形成了證據鎖鏈,應當予以認定。
辯護人:呂化開始是跟在常金談后面做土方工程的,做的項目、賺的錢遠比常金談少,他反而在常金談之前送肖本明錢,而且送的錢和常金談一樣都是200萬元,不符合常理。
公訴人:盡管在肖本明的關心下,常金談承接市政工程在呂化之前,賺的錢也比呂化多,但這和行賄數額、行賄時間并沒有必然聯系。常金談和呂化沒有就向肖本明行賄商議過,是二人的各自單獨行為,因此,沒有比較的基礎。
辯護人:本案的贓款去向未能全部查清,不能排除部分款項肖本明未收到的可能。
公訴人:因為本案的實際情況,行賄人行賄時送的是現金,肖本明收受賄賂后也是以現金方式處理贓款,均沒有賬冊可查,因此,偵查部門未能全部查清贓款去向。但是,受賄犯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收受了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即成立犯罪,不受贓款去向是否查清的影響。
最終,肖本明表示認罪服法,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認定的罪名均無異議,愿意配合司法機關,動員親屬在一審判決前退出全部犯罪所得。2017年12月2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就本案進行一審宣判,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全部采納。一審法院鑒于肖本明具有坦白、全部退贓及立功等情節,以犯受賄罪判處肖本明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50萬元。肖本明表示服判不上訴。
公訴人說案
江蘇省揚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秋航
犯罪嫌疑人肖本明犯罪原因有三。一是放棄黨性修養,逐步跨越紅線。他自述,第一次收錢是1995年到鄉鎮掛職時,一村干部送其500元,其立即向副書記報告,請求幫助退錢。在擔任團市委書記時,一次收了別人2000元,被妻子批評,但瞞著不退。收受馮超所送10萬元的時候,被馮超“別人也是這樣,我掙大錢,也給別人分些”的話所震撼,從而更加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正是因為其沒能堅守底線,逐步跨越紅線,最終淪為金錢的俘虜,滑入犯罪的深淵。二是工作獨斷專行,辦事不講程序。清河新區大部分工程不經招投標程序,通過議標,或者設定一些特別條件,便可以決定工程由誰去做。一個工程干了一半,如果不滿意,會立即將承建人趕走,重新設計,重新選擇承建人。如對下屬工作不滿意,會當著眾人的面不留情面一頓批評。由于肖本明辦事不講程序,人為因素過多,給其腐敗留下了可乘之機。三是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身邊人約束。肖本明的駕駛員錢客跟隨其好多年,兩人互相了解,用肖本明自己的話說“有的事情駕駛員錢客做得了一半的主,我對他有愛、有恨、有怕”。常金談、呂化等人正是看中錢客和肖本明的關系,通過平時的吃吃喝喝、送煙送酒,不斷接近、討好錢客,先讓錢客在肖本明面前多說好話,提出關心,再由錢客轉送行賄款。
在受賄案件中,多數情況下只有受賄人和行賄人“一對一”在場,有時行賄人還會缺席,由掮客轉送。犯罪嫌疑人歸案后,多在認罪與僥幸之間搖擺不定。作為公訴人,要用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引導案件走向,一方面,對事實、證據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對關鍵證據進行復核,確保事實認定準確、庭審場面可控,從審查起訴到案件開庭,要穩操主動權;另一方面,要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既要用證據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僥幸心理,促使其認罪服法,又要和行賄人進行思想交流,確保其保持穩定的陳述。(江蘇省揚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