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時起 除釣具作業外泉州漁船開始伏季休漁
來自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消息,《泉州市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工作方案》近日印發,自5月1日12時起,泉州市漁船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都將進入伏季休漁期。
根據安排,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全省海域禁止燈光圍(敷)網、張網、刺網、桁桿蝦拖和籠壺作業;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我省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禁止拖網、雜漁具和圍網(圍繒)作業;兼作不同作業類型的漁船,休漁時間從最早的作業開始至最晚結束的作業為止。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我省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伏季休漁期間,我市將嚴格執行船籍港休漁制度,嚴禁漁船異地休漁,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需要在省內跨地區、跨縣域休漁的,必須經船籍港和停泊地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協商確認;異地伏休漁船必須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執法機構報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漁業執法機構委托停泊地漁業執法機構實施監管。此外,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因避臺風需要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的,必須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執法機構或停泊地漁業執法機構報告,臺風結束后應及時返回原停泊地點。
方案要求,休漁漁船的漁具在休漁期間應捆扎、搬離漁船進庫或封存于船艙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漁具,應在修理完畢后立即進庫或封存;具備條件的地區,漁具應與漁船分離。所有漁船不得攜帶休漁作業漁具進入休漁海域。伏休期間原則上不予變更作業類型、作業方式。除維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漁漁船在伏休期間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伏季休漁期間,除農業農村部批準外,不得擅自審批伏休漁船被租用進行科研、資源調查等各類項目活動。
違反伏季休漁規定的,將予以以下處理:列入漁船“黑名單”;取消或扣減漁業成品油價補助;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伏休期間,市、縣兩級漁業執法機構將抽調人員每月赴沿海各縣(市、區)開展督查,并加強港口執法監管和海上執法巡查。群眾若發現漁船違規行為,可以撥打當地漁業執法機構的伏休舉報電話進行舉報。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的舉報電話為0595-22186715、22192155。(記者謝曦 通訊員林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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